读者来信:丈夫擅自借款资助他人是不是个人债务
(2012-08-18 10:36:18)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程女士
程女士:
你在离婚时可主张这20万的债务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但你无权要求将现有笔记本电脑抵偿你原来笔记本电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你丈夫的女儿已经成年并且已工作三年,你们对她已没有抚养义务,而且你丈夫没有经过你的同意,擅自借债资助她出国留学,因此,离婚时你可以主张将该笔债务认定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由他以个人财产清偿。此外,该意见还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你要求将现有笔记本电脑抵偿你原有笔记本电脑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