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2-06-08 16:21:05)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林女士:
来信知悉。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虽然你是孕妇,但如因你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仍可主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女职工并不存在任何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只要怀孕,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怀孕的,如由于女职工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怀孕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只要女职工怀孕,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