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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修改秦希燕两会杂谈 |
分类: 两会日记 |
修改我国刑法一百四十条,打击食品制假售假行为的议案(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近年来,被查处、打击的“地沟油”、“塑化剂”、“瘦肉精”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触目惊心,严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缺陷,又让不法之徒钻了空子,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仍然面临种种困难,陷入了“禁而难止”的境地。
目前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刑事立案门槛过高,打击难度大;鉴定检测标准不明确,犯罪难定性;制假手段高科技化,辨别和查处难度大;制假窝点隐蔽,监管难度大。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对于食品领域内的制假售假行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我们不能等到假冒伪劣食品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才算造成危害,才进行打击和惩处。为保障食品安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可以参照“醉驾入刑”,采取对食品制假行为的“零容忍”。只要进行食品制假售假,不论时间长短与制假数量多少、案值大小,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降低刑事追诉的门槛。只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调整相关制造假劣食品的处罚处理机制,对食品制假的不法分子实行顶格处罚,慎用以罚代刑;建立食品制假售假信息数据库,即时实现数据共享,对屡教屡犯者进行累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