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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律师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律师权利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制的标志、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所以,律师制度的完善是有利于法制建设进程的。《湖南日报》对此作了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权利有了一定改善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律师权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律师权利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律师是一个国家法制的标志、是一个国家文明的标志、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文明程度的标志。所以,律师制度的完善是有利于法制建设进程的。
这次修改完善体现在几个方面,如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会见制度、律师的阅卷和调查取证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对阻碍律师履职的情况作出规定,律师伪证罪的侦查,以及死刑复核等许多具体程序。比如以前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现在改成: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样一来,律师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在律师权利方面,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这就把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原来律师反映被阻碍的情况,上级机关可以不理你,现在必须查实。
律师是为公民说话的。保护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力。但是现在的规定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目前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调查取证受到限制。控辩双方其实是不对等的。再比如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删除。“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词”,这个如何界定?一个眼神就说他引诱证人,怎么证明?此外,我认为要推广律师在场权。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必须在场,国际上称这个为米兰达公约。这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