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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委托人已故,我还要办委托事务吗?

(2011-10-20 08:41:25)
标签:

服务

委托合同

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人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2009年农业大学张教授退休回到农村老家居住,在家培植一批新型苗木,药用和观赏价值极高,但需专人维护,否则会很快折损。最初由他自己维护,后来他身体不行了,委托我长期维护,并按月支付报酬。今年初张教授外出治病,一个月后他儿子打电话告知张教授去世的消息。如今苗木维护成本越来越高,都由我垫付。请问,张教授去世了,我还需继续对苗木进行维护吗?我的费用谁承担?

                                              刘先生

 

刘先生:

    你若终止委托将损害张教授的利益,在其继承人承受委托事务前,你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相关费用可从张教授的遗产中支出。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张教授和你约定,委托你长期替他维护苗木,你们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由于张教授的苗木需专人维护,否则将很快会折损,一旦你终止委托将损害张教授的利益,因此你应依法继续维护苗木,一直到其儿子等继承人承受该委托事务。建议尽快联系张教授的继承人要求其承受该委托事务。当然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本案由于委托人张教授已去世,你的报酬、维护苗木所必要的费用及利息可从张教授的遗产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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