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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可强制执行

(2011-10-13 08:42:25)
标签:

人民调解法

司法确认

强制执行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9月26日,我弟弟胡某和邻居彭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彭某打成轻微伤住院十多天。我们要求彭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费用2万元,但彭某拒绝。昨天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员主动上门调解,经他们耐心做工作,彭某同意赔1.6万元,双方再无争议,但要求先付一半,三个月后再付一半,并且要调解员主持签协议,我弟弟正在考虑是否签协议。请问,这种协议有效吗?彭某到时不赔钱怎么办?

胡先生

 

胡先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法律约束力;经法院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

    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及时有效地解决民间纠纷,《人民调解法》还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若担心对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双方可依据上述规定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后彭某若不履行协议,胡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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