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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租赁合同无效 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2011-10-08 08:54:06)
标签:

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

临时建筑

押金

使用费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今年5月,我在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国道旁边租赁了一处私人门市做小超市,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并交纳了5000元押金。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意始终处于亏损状态。最近经了解该门市系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我不想继续经营,跟房东商量退房事宜。房东答复退房可以,但只退剩余期限的租金或者只退还押金。我觉得这样对我太不公平了,请问我能否将剩余的租金和押金全部要回?

王女士

 

王女士:

    来信收悉,你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你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剩余期限的租金和全部押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你承租的门市系出租人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临时建筑,你们的租赁合同依法无效。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虽然你们的租赁合同无效,你仍应当参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出租人应当将剩余期限的租金和押金全部退还与你,而不是只退剩余期限的租金或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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