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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清算程序终结前可补报债权

(2011-09-21 08:48:33)
标签:

财经

清算组

清算程序

债权

申报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甲公司去年欠我6万元货款,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未付。前几天,我得知甲公司开始解散清算,但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我去找甲公司清算组要求他们还钱,但对方称现在已过了债权申报期,我应自己负责。据了解,该清算组没有在任何媒体上公告清算事宜,目前甲公司股东会尚不同意清算报告,请问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债权?

马先生

 

马先生:

    建议尽快补充申报债权。如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你司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你司可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本案中,你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清算组没有通知你司,也没有履行公告义务,使得你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鉴于清算组的报告未被股东会确认,清算程序还未终结,你司可向清算组补充申报债权,具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此外,如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你司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你司还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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