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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落户小城镇,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1-09-18 09:37:11)
标签:

承包期

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方

承包地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们家于1995年从村里承包了几亩地,承包期为30年。2007年,我到我们小镇上开了一家小超市,几年来经营状况逐渐变好,去年年初,便把父母和妹妹都接过来跟我一起打理超市并在镇上落了户。见家里的地无人管,我们于去年10月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了邻居李某。但上个月突然接到村支书的通知说我们现在全家都在城里落了户,我们的地要收回,并且我们出租承包经营权也未经村里同意,租金要没收。请问,村里的说法有道理吗?

颜先生

  

颜先生:

    你们村无权收回你们的承包地,也无权没收租金。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你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于1995年获得,承包期为30年,目前仍在承包期内,虽然你们在镇上落户,但村里无权据此收回你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你们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该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该法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本案中,你们只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李某,无需经过发包方同意,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即可。你方作为承包方,有权就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租金,你村无权以出租未经村里同意为由没收你们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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