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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隔房出租,小心被罚

(2011-07-04 08:57:35)
标签:

房产

违规行为

出租

商品房租赁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最近一到晚上,我楼下的房子里总是有很多人吵闹,噪音比较大,严重影响了我和老伴休息。后来了解到是楼下的业主将129平米的三室一厅用木板隔成了八间房,加上一个阳台也租给了一个人,里面共计住了10多个人。他们都是年轻人,每天玩到很晚才休息,人多,声音也大。我们是70多岁的老人,最近感觉身体明显不如从前,实在受不了啦。请问楼下业主这么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我该怎么办?                

张女士

张女士:                                                       

    楼下业主将原来的房间隔成八间出租以及将阳台租给他人,均违反了国家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楼下房屋设计为三室一厅,依据上述规定,楼下业主最多只能以具体的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其将三室和一厅用木板隔断成了八间房出租,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而将其中一个阳台也用于出租,同样是违反了规定。此外10多个人居住在129平米的房间,人均租住建筑面积很可能低于你们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些违规行为不仅影响了租户及邻居的生活质量,更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若楼下业主不能自我纠正违规行为,建议向当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主管部门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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