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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在“黑单位”工作受伤的一次性赔偿

(2011-06-13 09:01:32)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能力

赔偿金

单位

赔偿基数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丈夫张某自去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在上个月的一次外出施工任务中不幸因安全事故受伤,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但是后来了解到我丈夫所在的这个单位没有营业执照,在工商局也没有任何登记。请问我丈夫现在可获得什么赔偿?由谁赔偿?如果单位不管,我们该怎么办?

                                              罗女士

罗女士:  

    该单位应依法向你丈夫支付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其中构成五级伤残的具体赔偿金标准为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八倍。此外在劳动能力鉴定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该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你丈夫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主管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你丈夫就赔偿数额与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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