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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我可以继续承租门面吗?

(2011-05-14 09:54:46)
标签:

门面

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

备案

合伙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去年1月,我和朋友方某合伙出资60万元代理销售某品牌服装。之后,方某看中街面上的一个门面,我们看后都觉得可以,于是与房东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5年,年租8万元。合同由方某与王某签订,合同中约定应办理备案登记,否则不生效。门面租好后,我和方某正式开始服装销售,我们也按期向王某交纳了房租,但合同一直未办备案登记。天有不测风云,方某因车祸去世。今年4月,王某跟我说租赁合同未办登记备案,属无效合同,且我不是承租人,要求我限期退房。请问,王某有权要求我退场交回房屋吗?

 陈先生

陈先生:

    你可以请求房东王某仍按方某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将门面租赁给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你们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但你方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房租且已占有该门面,因此王某不能再以未办备案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外,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门面租赁合同系方某与房东王某所签,但所租赁的房屋是用于你与方某的合伙经营,现在方某在门面租赁期间内死亡,你作为合伙人仍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房东将门面交给你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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