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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受赠房屋,需缴个人所得税吗?

(2011-05-11 15:08:05)
标签:

缴纳个人所得税

房屋

赠与合同

所得额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今年4月,我舅舅王某全家将出国定居,其有一套别墅无人居住,舅舅见我经济一直比较拮据,遂将该别墅赠与给我,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在公证处进行了相关公证。然而,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我被告知尚需缴纳一笔受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我百思不得其解,亲戚之间无偿赠送房屋难道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律师,该笔个人所得税我到底该不该交纳,该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受赠舅舅的房屋,应当依法缴纳无偿受赠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屋并非全都不征个人所得税,你与你舅舅虽为亲属关系,却不属于《通知》规定的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亲属范围。因此,作为房屋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至于该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通知》的规定,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若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将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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