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读者来信选登:单位制度大,还是劳动合同大?

(2011-05-03 09:38:08)
标签:

工资

单位制度

房地产销售

劳动合同法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你好!

    我去年与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基本工资、任务达标工资和浮动绩效工资结合的方式获得报酬。今年,因为我的房地产销售业绩连续三个月都是下游,公司人事主管称,对于我这种情形,按照公司制度从第四个月开始应扣除相应的任务达标工资。后来我向同事了解得知,该制度确实存在,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示栏中并没有公示该制度,而且公司也未告知我该制度内容,我对该制度不知情。而我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约定,销售业绩连续六个月处于下游才能做此处理,请问单位扣除我相应的任务达标工资是否合法?

胡女士

 

 

胡女士:

你依法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让对方补足任务达标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任务达标工资的扣除显然直接涉及到你的切身利益,房地产销售公司未将规定任务达标工资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也没有告知你,适用该规章制度扣除你相应的任务达标工资于法不符。同时在同一问题上,该公司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即便该公司将上述规章制度在内部公示过或告知过你,你也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即你的销售业绩连续六个月处于下游,公司才能扣除相应的任务达标工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