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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特殊劳动案件可一裁“定音”

(2011-04-06 17:51:09)
标签:

特殊劳动案件

劳动仲裁

拖欠工资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2009年到长沙一个搬运公司打工,今年1月离开该搬运公司,换到一家别的单位工作,但搬运公司有4900元工资未能及时支付给我,承诺说会直接打入我的工资账户。但之后搬运公司都未能支付。听说劳动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要先进行仲裁再法院打官司。对方如今又以无钱为由搪塞我,我现在工作很忙,有什么更简便的方法追讨我的工资吗?

   

                                                   曾先生

曾先生:

    你可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若不成功的,需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但不一定要进行诉讼。

    搬运公司拖欠你的劳动报酬,你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搬运公司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搬运公司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异议又不履行的,你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若搬运公司提出异议的,法院将终结该程序,支付令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你仍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追索的工资报酬4900元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届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的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搬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你的案件将能以更便捷的方式了结。当然,作为劳动者,你若对该裁决不服的,依法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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