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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院”工作的建议

(2011-03-19 18:14:48)
标签:

两会

秦希燕

两高

工作报告

律师在场权

分类: 两会日记

对“两院”工作的建议

3月12日上午,湖南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全团10名代表进行了发言。我在会上发言并对“两院”工作报告作了客观评价,在高度肯定报告的同时,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司法能力,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关键在人。目前“两院”案多人少、人才断层、编制有限,急需挖掘人才。建议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充实审判、检察力量。在目前法学教育不能培养出社会急需的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前提下,应在社会上挖掘人才。试想一个执业十年,具有政治素质高,专业扎实,司法经验丰富的律师与一个刚从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相比,谁的司法能力强?谁的效率高?因此,提高效率,解决案多人少,应从优秀律师中选拔优秀人才。

(2)对现有队伍从司法理念上进一步加强。

第一,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理念。法律的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法官、检察官的生命就是确保司法公正,要使人人树立“不是每个人都能为别人主持正义,我有机会就不能辜负这种权力”的理念,“保证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的品行应该是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包括牺牲生命,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民司法”。法官、检察官是神圣的,崇高的,是受人敬仰的,法官、检察官应该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如果一个国家,法院不受尊重、法官不受尊重,那么这个国家必将混乱”。

第二,在目前案多人少的局面下,应加强心态建设,推广湖南宁乡法院经验,切实加强法官心态建设。

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保障律师“在场权”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三者只是各自发挥作用不同,律师执业权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议切实加强对律师执业权的保障,在着力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三难”问题的基础之上,切实保障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防止刑讯逼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自由裁量权规范

法院法官应该依据法律尺度“断案”,而不是根据自己意愿“圆案”。“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正”。同一事实、同一案件不能今天有效,明天无效。切实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使每一次裁判都是公平正义的充分体现,防止人情案、关系案,就必须依法办案。

检察机关应规范立案权、侦查权、监督权,坚持依法文明办案,在改革中应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所得、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等界限,保障涉案人与嫌疑人合法权益,规范侦查办案活动,慎重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讯问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执行逮捕三个条件等。

四、加强庭审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庭审不是形式,不是走程序,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正义必须行使,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行使。加强庭审监督,使公正、正义可见、可感、可知。办案是第一要务,案件的质量、效率体现在庭审,法院监督的重心在庭审。目前庭审监督滞后,应该提前。应加强对合议庭,对整个庭审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庭审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检察院在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监督;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的同时应加强自身内部程序的监督、内部机制的监督、内部措施的监督等,防止重配合、轻监督,监督机关不加强自身监督就会缺乏公信力。

五、加强错案追究

错案追究制是把双刃剑,不能成为错案难究制,错案保护制、错案不究制,而应成为违法、违纪者的“利剑”,力破追究不利、错案不究的难点,使优秀法官、检察官与违法违纪法官、检察官真正区分。“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检察官不公正”。业务不行、错案法官、检察官应调岗培训,主观故意错案者警告、记过、开除,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使法院、检察院法令如山、执法必严,而不使枉法裁判变为空文。“法施于人,虽小必慎。法者乃天下之公器也”,加强错案追究,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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