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是一名木工师傅,2008年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专门负责该公司所接装修项目中木器的制作、安装和维修,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获得酬劳,报酬按月支付。但从2009年8月开始,公司竟以公司业绩不好为由拖欠底薪,只支付提成,称底薪等效益好点时再说。2011年元月劳动合同到期,我不想继续做了,正式离职。之后我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底薪,但公司说2010年元月以前的底薪已经过了时效,所以拒绝支付,2010年元月以后的底薪要等追回工程款后才能支付给我。请问2010年元月前的基本工资真的要不到了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刘先生
刘先生:
你有权请求装饰公司支付其拖欠你的全部底薪,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装饰公司无理拖欠你的底薪,你可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该报酬,并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你与装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1年元月终止,因此公司欠你的底薪,包括2010年元月之前欠付的底薪,你都可以在2011年元月离职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你也可尝试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追讨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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