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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教师刘伶利之死引发我们思考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2016-08-23 12:54:13)
标签:

健康

教育

情感

文化

分类: 家事国事天下事

患癌教师刘伶利之死 引发我们思考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作者:南都社论

患癌教师刘伶利之死引发我们思考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有着一双童真眼睛的刘伶利老师,却感受太多的人世悲凉,愿你在天国享受到温情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患癌教师刘伶利一事震惊全国。该学院向死者家属公开致歉并表示:“逝者已去,逝者安息!希望你们一家人早日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我们再一次表示致歉和慰问。”

 刘伶利,2012年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医疗保

 2015年10月20日,甘肃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二审兰州中院维持原判。但直到刘伶利病逝,学校也没有理会法院的判决,医疗保险在劳动者最需要的时候停掉了。从患病开始,刘伶利就被用人单位“抛弃”,摆地摊卖衣服遭遇城管驱赶,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直到离开人世,她也没有感受到一丝来自外界的温情。

 刘伶利的悲剧,显然不能局限于“大学失德”这样的批评层面,也不仅是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对刘伶利之死,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应当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人生劫难时的权益保障究竟有多少、够不够,谁又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让我们思考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按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体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通俗点说,只要不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合法的解约权,且这个等待期间并不长

 在刘伶利事件中学校其实有合法的“甩包袱”办法,那就是熬到“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患病员工解约。法律规定摆在这里,即便对劳动者而言或许已经很难接受

 刘伶利之死,社会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除了用道德义愤去谴责涉事用人单位之外,修改法律以延长医疗期的难度显然并不小。况且,用人单位也无力无限制地为社会保障兜底,非因工负伤而要求用人机构对劳动者提供无限制保障和供养,也并不合适。退一万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约,即便医保照常缴纳,遭遇类似刘伶利这样大病的普通劳动者,医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样杯水车薪。大病医保的责任分配,用人机构、劳动者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份额,是需要认真讨论的议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被谴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应当得到法律惩处。刘伶利之死的真正问题在于,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或者说下一个倒霉蛋就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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