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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例:拿艳照威胁 强奸前女友

(2008-12-08 09:45:05)
标签:

艳照

性爱视频

情感

分类: 我的来访者的案例

我的案例:拿艳照威胁 强奸前女友 (吕蕴岚)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N本报记者 吕蕴岚 通讯员 黄长水
    
本报讯热恋的时候,女孩阿香(化名)与男友许某拍了不少亲热照片和性爱视频。分手后,许某以公开两人性爱视频相威胁,强迫阿香与他发生性关系。日前,福州仓山区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存有“艳照”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20岁的许某大专毕业后来到福州,认识了正在读书的18岁女孩阿香,两人很快坠入爱河。许某在仓山租了一套房子,阿香瞒着父母,经常过去与许某同居。有一次,许某提出用手机拍摄两人的性爱照片和视频作为纪念,阿香觉得好玩就答应了。

   
今年2月,阿香觉得两人在一起不合适,就提出分手,许某不同意,并威胁阿香说,要是再提分手,就把他们的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发给她的父母,还要传到网上去。

    2月25日上,许某打电话给阿香,让她到租住处去,阿香开始不答应,但是听到许某威胁说要“把视频传上网”,只好带着一名朋友同去。许某向阿香提出“上床”要求,遭拒绝,许某甩了阿香几巴掌,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当晚,许某又以同样理由威胁阿香,再次强奸了她。阿香回到家后,把事情全都告诉了父母,父母报了案。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迅速抓获许某。许某一口咬定阿香为他女友,两人自愿发生关系,不能算强奸。

   
警方经过现场辨认与勘验,获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与证物,并把许某发送给阿香的威胁短信拍照存档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许某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与阿香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犯强奸罪。

   
目前,青少年在恋爱期间拍摄性爱视频的新闻,时常出现在网络和报纸上,省心理卫生协会理事詹锦华表示,由于网络时代资讯发达,青少年出于好奇和模仿的天性去“赶潮流”,这不但与法律相违背,也对男女双方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詹锦华说,特别是惹出纠纷后,青少年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往往引发更大的悲剧,给社会与家庭埋下安全隐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学校与家庭对青少年更多的关怀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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