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2008.12(上)《杂文月刊》
陕西省林业厅算哪门子“被害人”?
商子雍
周正龙“虎照门”案一审落幕,恕我直言,如果周正龙不上诉、或上诉遭驳回的话,那这次审判,就肯定要在历史上遗臭万年。旬阳县法院不幸摊上了这么一桩不干不行、干了就得挨骂的“异地审判”差事,也算是他们倒了八辈子的霉!
说是审判,其实更像一场演出,周正龙的表演尚属马马虎虎,尽管也有离弦走板之处,但总体而言,还是按“导演”的要求,把造假的罪责一个人扛了下来。“守口如瓶”、“打死也不说”——倘若退回去半个多世纪,是在国民党反动派的法庭上,周正龙的这种表现就足够算是“英雄”了;可现在呢?他给人的印象却是既可憎、又可怜,让人禁不住地要扼腕长叹。
不过,设身处地地替周正龙想一想,一个山区农民,虽不乏精明,却人苦命贱,缘于一念之差身陷“虎照门”,事情又闹到非得有人出来顶罪的程度,除过独担罪责,代人受过,以换取一个好一点儿的下场这条路,周正龙还能有什么更好的选择呢?据媒体报道,一审结束之后,法律学者郝劲松在法庭门前打起一把预先准备好的黑伞,摆好姿势等记者拍照,黑伞上写着“周正龙=替罪羊”的字样。我认可郝劲松的看法;但这样的悲剧结果却是周正龙咎由自取。不要以为和有权有势的人纠合在一起欺世盗财就万无一失;一旦事情败露,倒霉的肯定是你而不是人家。从历史到现实,这种小人物的悲剧多了去了,周正龙所演出的,绝不是第一出,当然,也不会是最后一出;一切对通过这么一条路径或发财致富、或飞黄腾达抱有幻想的小人物,当以周正龙为戒!
如果说在这场闹剧中,周正龙的表演还差强人意的话,那法官的演出水平,就显得有点儿不怎么样了;不过,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我看应该归咎于幕后“编剧”、“导演”的弱智和低能。
具体来讲,最后宣读的判决书,就有明显不当之处。判决书称,周正龙的“诈骗所得应返还被害人”。说句老实话,在读到这份判决书以前,我还真的不曾想到,闹得沸沸扬扬的“虎照门”案,是有着某个或具体、或抽象的“被害人”的。当然,我这样说,绝非认为这个恶劣事件不曾产生极为糟糕的影响,只不过受到严重伤害的,是陕西、乃至中国的形象。而判决书里的“被害人”显然不是指这个;它所说的“被害人”,是陕西省林业厅,应返还的所谓“诈骗所得”,则是一年前林业厅喜气洋洋地颁发给周正龙的那两万元奖金。
在我和不少老百姓的心目中,陕西省林业厅和周正龙一样,都是“虎照门”案的犯罪嫌疑人;而在某些上级领导看来,陕西省林业厅只是犯了纪律错误,刑事犯罪,是周正龙一个人的事儿。以上两种看法并存,我觉得十分正常,毕竟,双方地位不同、掌握内情的多少也不同、看问题的角度更有异。但不管怎么样,在法律文书中公然把陕西省林业厅定位为“被害人”,却让人匪夷所思。一个在事件的前半程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和周正龙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的陕西省林业厅,一个在事件的后半程不止一位涉案官员依旧“威风不减”的陕西省林业厅,身上哪里有半点儿“被害人”可怜巴巴的影子!判决书竟然如此给陕西省林业厅定位,不是太糊涂,就是太有“想象力”!
没有谁愿意长久地纠缠于“虎照门”事件,毕竟,改变陕西的后进面貌,尚有许多事儿急需去干;另外,在现行体制下,这个案件以法办周正龙一个人这样的结果草草收场,也在预料之中。好在历史还会对这个事件再做鉴定,我们不妨耐心等待。只不过有关方面立足于尊重(或曰不可过分轻视)民意,是否还是应该把结束这个事件的“戏”演得尽量逼真一点儿。周正龙应该判刑,两万元奖金也必须追回,对陕西省林业厅以及镇坪县政府的一小批官员的处理,也可以止于纪律处分,但公然把犯有严重错误、给陕西、乃至中国人造成不小感情伤害的陕西省林业厅说成是“虎照门”一案的“被害人”,这是不是太侮辱老百姓的智力、太不顾及老百姓的心理感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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