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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情人命关天缺陷李国福阜阳杂谈 |
死亡鉴定书有缺陷自然让人联想
中原网 日期: 2008-05-13
来源: 郑州晚报
老闵视点
□本报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有关安徽阜阳仿白宫办公楼举报人死亡鉴定书遭质疑的报道一上互联网,跟帖的网民就一片愤怒声,甚至要求最高检、最高法关注此案。这不能怪:一是人命关天,二是“自缢”得蹊跷,三是因死者曾是举报人,四是死亡鉴定书“有缺陷”。网民的意思,依靠当地司法机关即使了结此案,也很难服众,难平人心。
先来看报道。当记者说到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狱中死亡,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时,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立即表现出“惊讶”,认为“这份死亡鉴定书在严谨性上是有缺陷的”。什么缺陷呢?“首先,死亡鉴定书一定要有鉴定人的签名,这是技术性要求,只有法医才能做出这样的有效鉴定,仅加盖单位印章是不够的。”然而,在该鉴定书上,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而报道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也说:“死亡鉴定书必须有法医的签名。”如果连签名都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人的共同签名。(新闻参见今日本报A21版)
既然对死亡鉴定书有着如此专业和严格的要求,是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懂吗?且不说真要这样讲,他们肯定会认为带有侮辱的性质,恐怕也没有人会相信。而像阜阳这样一个城市的检察院如果连出具一个人的死亡鉴定书的规范要求都不懂,或说虽然懂,却不按要求来,这个城市的司法权威性又何在?一个城市的司法没有了权威性,对于当地百姓而言,是不是有点太恐怖?中国虽然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皇权下的官府草菅人命也有历史记录,然而,至少也还是留下一句“人命关天”的说词;若是再碰上一位清官,这“人命关天”更是要挂在其嘴边。所以说,在依法治国、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今天,对于一个人的非正常死亡,一定不能轻易放过,一定不可草率结案。
其实说死者是“自缢”,从一开始就遭到包括死者家属、媒体和众网民的质疑。众所周知,自缢的人只要没有被强行封住嘴巴,缢死后一定会导致长长的舌头伸出,而且没有例外。然而,这位被当地司法机关“鉴定”为“自缢”者离开人世时竟是“紧闭着嘴巴”的。这种有违常情的情形,当地司法机关为何不能向家属包括媒体公开说明?而况,当死者家属在当地公检法部门多人陪同下在殡仪馆见到死者遗体时发现,李国福“脖子两侧有很深的勒痕,正前方颜色很浅,双目紧闭,嘴巴紧闭,锁骨附近、后颈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这些也都是有违常情之处。既然有违常情,司法机关又不作说明,自然就会遭到媒体和网民的质疑,并且也极易让人产生联想。而现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好像并不顾忌这些,就是要将“有缺陷”的死亡鉴定书拿出来定案,真令人匪夷所思。
此外,这个案子是因举报而生,而当前在对举报者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保护措施的现实中,人们不仅对举报者的生命安全感到担心,而且对举报者的非正常死亡更是格外敏感。既然如此,“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作为阜阳人民检察院及当地其他一些司法部门在办理这种敏感的案子时为何还要给家属给媒体给网民留下那么多“口实”呢?是真的因为工作不谨慎,还是确有不为外人道的“隐情”?
中原网
老闵视点
□本报首席评论员 闵良臣
有关安徽阜阳仿白宫办公楼举报人死亡鉴定书遭质疑的报道一上互联网,跟帖的网民就一片愤怒声,甚至要求最高检、最高法关注此案。这不能怪:一是人命关天,二是“自缢”得蹊跷,三是因死者曾是举报人,四是死亡鉴定书“有缺陷”。网民的意思,依靠当地司法机关即使了结此案,也很难服众,难平人心。
先来看报道。当记者说到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狱中死亡,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此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时,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立即表现出“惊讶”,认为“这份死亡鉴定书在严谨性上是有缺陷的”。什么缺陷呢?“首先,死亡鉴定书一定要有鉴定人的签名,这是技术性要求,只有法医才能做出这样的有效鉴定,仅加盖单位印章是不够的。”然而,在该鉴定书上,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而报道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也说:“死亡鉴定书必须有法医的签名。”如果连签名都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人的共同签名。(新闻参见今日本报A21版)
既然对死亡鉴定书有着如此专业和严格的要求,是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懂吗?且不说真要这样讲,他们肯定会认为带有侮辱的性质,恐怕也没有人会相信。而像阜阳这样一个城市的检察院如果连出具一个人的死亡鉴定书的规范要求都不懂,或说虽然懂,却不按要求来,这个城市的司法权威性又何在?一个城市的司法没有了权威性,对于当地百姓而言,是不是有点太恐怖?中国虽然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皇权下的官府草菅人命也有历史记录,然而,至少也还是留下一句“人命关天”的说词;若是再碰上一位清官,这“人命关天”更是要挂在其嘴边。所以说,在依法治国、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今天,对于一个人的非正常死亡,一定不能轻易放过,一定不可草率结案。
其实说死者是“自缢”,从一开始就遭到包括死者家属、媒体和众网民的质疑。众所周知,自缢的人只要没有被强行封住嘴巴,缢死后一定会导致长长的舌头伸出,而且没有例外。然而,这位被当地司法机关“鉴定”为“自缢”者离开人世时竟是“紧闭着嘴巴”的。这种有违常情的情形,当地司法机关为何不能向家属包括媒体公开说明?而况,当死者家属在当地公检法部门多人陪同下在殡仪馆见到死者遗体时发现,李国福“脖子两侧有很深的勒痕,正前方颜色很浅,双目紧闭,嘴巴紧闭,锁骨附近、后颈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这些也都是有违常情之处。既然有违常情,司法机关又不作说明,自然就会遭到媒体和网民的质疑,并且也极易让人产生联想。而现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好像并不顾忌这些,就是要将“有缺陷”的死亡鉴定书拿出来定案,真令人匪夷所思。
此外,这个案子是因举报而生,而当前在对举报者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保护措施的现实中,人们不仅对举报者的生命安全感到担心,而且对举报者的非正常死亡更是格外敏感。既然如此,“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作为阜阳人民检察院及当地其他一些司法部门在办理这种敏感的案子时为何还要给家属给媒体给网民留下那么多“口实”呢?是真的因为工作不谨慎,还是确有不为外人道的“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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