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义不赂秦”中“义”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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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不赂秦”中“义”的用法
江苏省海安县
北宋散文家苏洵的《六国论》有句“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对于“义”的解释,“志鸿优化系列丛书”江苏教育《赢在课堂》和江苏版《高中文言文全解一点通》(主编陈卫东,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以及黑龙江教育出版社的《步步高·学案导学设计》都认为是名词作动词,解释成“坚持正义”、“坚守大义”;《教学参考书·语文必修二》(江苏教育出版社
“义”是简写的汉字,其繁体书写为“義”,从我,从羊。就造字法而言属于会意:“我”是兵器,又表仪仗,而仪仗是高举的旗帜,“羊”表祭牲;合起来的意思是为了我信仰的旗帜而牺牲。《说文》“己之威仪也。从我羊”。《注》臣铉等曰:“与善同意,故从羊。”《释名》“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
苏洵为借六国灭亡的历史来讽谏北宋统治者吸取教训,对不赂秦的“燕赵之君”大加褒奖,谓之“有远略”,把“能守其土”“不赂秦”这一行为定性为“义”,认为北宋对契丹、西夏的妥协退让、屈辱求和,纳币输绢以求苟安的政策不是“义”举,不是“公正、合理而应该做的”。因此,各种资料将这里的“义”理解为名词,“正义、道义;公正的道理;正直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一语境中是临时活用作动词吗?
拙以为,理解为名词作状语较合适。
一、让名词作状语的语法分析来正面证明
也有名词后有动词,却是名词活用作动词的,这时它与动词不是同时发生的状况,而是有前后的连动关系,比如“前”字,在“缇骑按剑而前,曰”(《五人墓碑记》),“秦御史前书曰”、“于是相如前进缻”(《廉颇蔺相如列传》),“若入前为寿”(《鸿门宴》)等中是“上前、前进、前行、走上前”之意,“前”与后面的“曰”(没逗号也一样)、“书”、“进”“为寿”等动作有先后的连动关系。
这里的“义”与“不赂秦”却不是先“施行正义”或者“坚守正义”,而后不贿赂秦国,没有先后的连动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教参的“施行正义”比其他资料的“坚守(持)正义”更错的明显,因为“施行”要在“不赂秦”之外再做别的“正义”的事,二者被当作先后的两个动作,而“坚守”则可以只停留在“不赂秦”上不做别的事,至少二者还是同时的,也是同一的关系。
名词“义”,在谓语动词“赂”前,却不作主语,那就是在主语与谓语之间的状语位置上,解释为名词作状语最恰当不过。
二、让相似结构的其他词语来辅以旁证
翻开第6版《现代汉语词典》,与“义不赂秦”这一语法结构相似的词语有两个:
①义不容辞:道义上不允许推辞。
②义无反顾:在道义上只有勇往直前,绝对不能退缩回头。
很显然,两处的“义”字都当作名词作状语来理解的,表示情势和事理,“道义上”或“在道义上”。
“义”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是我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孔子最早提出了“义”(管仲,《管子·卷一·牧民第一》:“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古文中“义不”连用的频率很高,如:
①吾义固不杀人(《墨子·公输》);
②义不杀少而杀众(《墨子·公输》);
③义不忍视也(《董文炳传》);
④云虽欲独食义不忍——(《南霁云传》);
⑤鲁仲连义不帝秦(《史记》卷八十三
由此产生的词语也多,如义不受辱、义不偷(独)生、义不折腰、义不容情。
与“义”的这种用法相同的词语还有:
①予分当引决(《指南录后序》)——分,按道理、按职分。
②至于颠覆,理固宜然(《六国论》)——理,依照情理。
③度已失期,失期,法当斩(《陈涉世家》)——法,“依据秦律”。
④孤与老贼势不两立——势,按情势。
⑤秋水时至(《秋水》)——时,随季节,按季节、按时节。
这些名词放在动词前面作状语,表示产生某种动作行为所依据的情势或道理,可以加“依”“按”“依据、依照”“从……上”“在……上”这类介词构成介宾短语来解释它。
把“义不赂秦”的“义”当作动词,窃以为,除忽视了其语法特征外还可能是没有分清介词与动词、介宾结构与动宾结构的混淆点。
一是,介词一般有动词的特征,因为介词多是动词的虚化。比如“他在教室”和“他在教室学习”,前一“在”是动词,后一“在”是介词;“她像她妈妈”与“她像她妈妈一样漂亮”,同上理。文言虚词“以”,在很多介词用法时,都容易错认为是动词。《指南录后序》中“夜则以兵围所寓舍”的“以”是介词,“以兵”是介宾结构,本是表对象、可解释为“用”,但为了通顺常解作“率领”,——但这里的“以”却不能就说是动词。一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意义相同,但因其语法结构不同而可能词性是不同的,因此,虚词考查常有这样的陈述:“下列虚词的意义和用法(不)相同的一项是”。意义同不代表用法同,这在介词和动词、介词与连词的区别上常见,不能因意义相同而将二者等同。
二是,名词作状语一般翻译成“介宾结构”。如:
②“辇来于秦”(《阿房宫赋》)、“余自齐安舟行适临汝”(《石钟山记》)辇、舟:“用辇”
③“吾今即杖杀汝”(《左忠毅公逸事》)
⑧“吾得兄事之”(《鸿门宴》)
但有时为了语意上“达”(通顺)的需要而灵活地处理“信”(准确)的要求,很多名词作状语又可翻译成“动宾结构”,——根本原因可能是介词还保留动词特征,换用可通。比如①常见的是“抄小路”,②是“乘(坐)辇、乘(坐)船”,③可以是“拿棍子”,⑦⑧可以是“当作奴隶”,“当作兄长”。如果说“义不赂秦”的“义”因为其解释为动宾结构“坚持正义”而当动词讲,那么⑦⑧例中的“隶”与“兄”为什么不因其解释作动宾结构“当作奴隶”、“当作兄长”而也视作名词作动词呢?
很显然,这里的“义”直译成“在道义上,按道义,依正义”等都是可以的,意译成“遵守(照)正义、坚持正义”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因为意译后的意义有其他的词性特征而改变活用字直译时的词性特征。否则,文言的意动、使动就不存在了,因为它们都可以用一个近义的动词来意译。比如“后人哀之而不鉴之”(《阿房宫赋》)的“鉴”,本意为“镜子”,这里是名词的意动用法“把……当作镜子、以……为镜子”,但不能因可意译成“借鉴、反思”而从意译的词性出发认为是“名词作动词”。
教材选文,或者语文试卷(包括高考试卷)的文言阅读选文多为传递正能量,传主常为道德楷模,不乏“义士”,与“义不赂秦”中“义”用法相似的句子经常出现,有必要对“义”的正确理解引起重视。朱声琦先生在《高中文言文学习手册》(修订本)(江苏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