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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62)荒唐中的法理思考

(2022-10-18 08:13:35)
标签:

荒唐

法理

思考

侮辱

强奸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荒唐中的法理思考

    甲门桥笔记(262)荒唐中的法理思考

    

    这是一道经典的司考刑法案例题,题目的大意是:

    某男在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其见女尸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尸进行奸污。而此女并未死绝,在被奸污过程中突然苏醒过来,请问此案应如何定性?甲门桥笔记(262)荒唐中的法理思考答案有强奸罪、侮辱尸体罪、侮辱罪、强制猥亵罪、不构成犯罪等。

    今天,偶尔在一个关注的公众号上看到一个律师同行的高论,他在罗列了各种答案及其理由之后,洋洋洒洒地进行了独到的解答。其主要观点包括:

    一、本案中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强奸活着的妇女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强奸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想奸尸,客观上奸的是活人,属于奸淫尸体未遂。

    三、奸尸不需要“强”,因此主观上没有“强”的意图。

    四、本案是发生在太平间的行为,不属于侮辱罪“公然”的情形,所以不构成侮辱罪或侮辱尸体罪。

    五、即使认定为侮辱尸体行为,对其未遂也不能定罪量刑。

    六、最为荒唐地认为,本案行为人因奸淫行为导致该女性苏醒,保护了生命这个比性尊严更大的法益,处罚他于情于理都不合(弱弱地问一句:是否要给他记功授奖?)。

    七、如果不定罪,甲门桥笔记(262)荒唐中的法理思考反而表彰他的救命行为(果然是要记功授奖),则他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很仔细地观察他的看管对象,从而救活那些被庸医误诊的人,不用再担心罪行败露而杀害“假死”者。

    真是很惊讶!这是我学习法律以来看到的最为奇葩的高论。这位同行是否读书读糊涂了?这样的辩护意见如果在法庭上发表,该律师一定会被其他法律人笑话,损害律师形象——传到庭外,则要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彻底败坏了律师的形象。

    当然,我也应该就此谈自己的一家之言。我认为,在人的尸体没有被火化或安葬前,作为人的尊严(包括女性的性尊严)处于持续存在状态。这是人的尸体与其他动物尸体的根本区别。奸尸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奸淫这个“人”,尽管他知道这是具尸体。强奸罪与奸尸行为的侮辱尸体罪客观上都是侵害女性性尊严这个法益。因此,如果这个人仍然是活体的话,客观上就构成强奸罪。如果这个“人”是尸体的话,客观上就构成侮辱尸体罪(本人理解,是因为强奸罪的犯罪不能,但侵害到同一法益,所以才以本罪名定罪处罚)。只有这样去查明案件事实,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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