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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3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3)

(2022-07-21 05:02:52)
标签:

非法证据

规则

排除

看点

决定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十大看点(3)


甲门桥笔记(23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3)


六、收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及其监督

由于看守所内部制度对讯问行为的约束,有侦查人员利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之前进行暴力逼供。暴力逼供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看守所条例》甲门桥笔记(23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3)及其实施办法确立了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的健康检查制度,要求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这一制度的存在对制约羁押前的暴力取证有一定作用。

针对羁押前的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决定》对这一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早发现关押前的刑讯逼供行为并及时固定证据,有利于抑制侦查人员在羁押前对犯罪嫌疑人暴力逼供,值得肯定。

七、检察院承担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职责

在我国宪法体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均属于甲门桥笔记(23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3)司法机关,是一种“双司法”体制。非法证据发生在侦查环节,越早发现越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针对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职责。

在此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职权与责任。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提前到侦查阶段,要求侦查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认定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检察官不仅成为了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官,更成为了侦查阶段的法官,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升级,这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进步,更是一项涉及司法体制格局调整的制度改革。

八、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承担起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职责,对侦查取证行为深度介入,侦查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但在非法证据被排除后,除非明显无罪,否则案件的侦查还得继续。此时,继续由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办理案件显然已不合适。《决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现象时更换办案人员,在制度上体现了侦查的文明与进步。

与这一制度相关的,是更换办案人员后获取的口供如何处理。前文已经述及,《决定》第五甲门桥笔记(23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十大看点(3)条规定,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该供述不予排除。相对而言,这样的规定已经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存在隐忧。

在被刑讯逼供后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是否能够保证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全国闻名的赵作海案,面对一个百分百的冤案,出于对刑讯逼供的恐惧,即使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仍然不敢如实辩解。因此,重复自白的排除,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再往前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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