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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门桥笔记(235)单位犯罪中,高管刑事责任

(2022-07-11 04:25:10)
标签:

单位

犯罪

理论

刑责

法定代表人

杂谈

分类: 螺集哨

单位犯罪中,高管是否

必然承担刑事责任?

甲门桥笔记(235)单位犯罪中,高管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并非单位中的所有自然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由于上述概念并未对其具体内涵做出明确规定,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例,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常认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董事、部门主管,也即我们认识中的“高管”,即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然而,高管就必须为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吗?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仅作呆板片面的认定,以下列甲门桥笔记(235)单位犯罪中,高管刑事责任提出的问题为例,在单位犯罪中,即便是身居要职的高管,亦需根据其主观意志、客观行为具体判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一:由实际控制人决定、授意实施的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高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就我国民营企业公司目前的管理现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控经营决策权,其绕过公司内部决策机构直接向基层员工下达指令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实践中该情况也多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对于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单独决定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判断高管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重点考察其主观是否存在明知以及事后是否进行追认。假设某高管事前即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决策不知情,事后明确提出反对;或者事前、事中知情但明确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即便公司仍在实际控制人的决策、授意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该高管就不存在推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不应当为此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二:由单位内部决策机构决定、同意实施的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决策机构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所采取的行动是其内部成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亦然,但该集体意志体现并不代表单位内所有成员的意志,以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实施的单位行为为例,董事会对某一事项表决通常只需获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可通过。假设某董事会成员在表决时明确提出反对,但该事项最终仍或多数同意通过,即便公司因此构成单位犯罪,该董事会成员也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三:单位开展的某项业务构成犯罪,负责其他业务的高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问题相对容易辨析,在单位组织机构日益庞大、业务多线开展、分工逐渐明细的时代背景下,单位常会为其经营的不同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负责人。假设某公司所开展的A业务构成犯罪,而某高管为B业务的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与A业务没有任何交集,因此就不需为该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四:单位犯罪,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即公司上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实中往往因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血缘关系而担任公司甲门桥笔记(235)单位犯罪中,高管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但即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存在为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具有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证明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下达指令致使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才与单位的犯罪行为才无关联,不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分析虽然假设了具体情形和条件,可能司法实践中鲜有出现,但在单位犯罪认定高管人员刑事责任“大杂烩”、“一锅端”的情势下,仍不失为有意义的思考,值得令人进一步深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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