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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据客观主观想象杂谈 |
分类: 螺集哨 |
什么是“事实”?
我们常常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我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已经耳熟能详。这句话,普通人在讲,公安在讲,检察官在讲,法官在讲,律师在讲。
再追问一句,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什么?不同人口中的“事实”是一样的吗?换种说法,抑或是没有实质性差别吗?道理是抽象的,举个生活中最简单的事情作为例子,便于分析。当然,生活中的事情往往比这复杂得多。
甲向乙借了一万元钱,乙把一万元现金交付给甲,甲向乙出具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并支付利息。期间,甲还给乙现金叁仟元,没有要求乙写收据。过了还款时间后,甲愈期还不上款,乙将甲告上法院,要求甲归还借款一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甲作为借款人,他认为的事实是:我向乙借一万元,中途还了现金叁仟元,只欠乙柒仟元。
乙作为出借人,他认可的事实是,甲借了一万元期间还了现金叁仟元,尚欠款柒仟元未还。如果,这里说的是如果,假设,乙起了贪念,他在想,当时甲还款叁仟元的时候,还的是现金,没有外人在场,也没有打条据,只这么一说。这时候乙起了歪心,对甲还款叁仟元的事不认帐。这时乙认为的事实就是甲欠他一万元未还。
你看,乙认为的事实就有两个。
如果是律师,如何看这个事实?如果是甲的律师,因为甲偿还叁仟元只有甲的口说,如果乙不认可,又没有证据予以证明,那只能依甲出据借条来认为定:甲欠乙一万元。如果乙认可,则可以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那事实就是,甲欠乙柒仟元。
如果是乙的律师,又如何认定呢?
一种是,如果乙认可甲中途还款叁仟元,从诉讼证据规则来讲那就是乙自认,免去甲的举证责任,这时候认定的事实就是,甲欠乙柒仟元。
另一种是,乙否认甲中途还款叁仟元,那么甲要主张还款叁仟元,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据来证明自己偿还过叁仟元。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那事实就是甲欠乙柒仟元;否则就是甲欠乙一万元。
你看,律师认定的事实与甲、乙认可的事实,是不是不同?是不是有差别?这是为什么呢?
从这个例子来讲,最主要的是两点:一是证据,借钱要出据借条,还钱要出具收条,这借条收条就是证据。二是自认规则。对于甲中途偿还叁仟元的事,如果乙自认,那就免去甲的举证责任;如果乙否认,那么甲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这两点,都牵涉打官司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
事实,有自然事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之分。
甲、乙认的事实,是自然事实,依据的都是以自己的理解、常识为经验,这其中掺杂了人的主观因素,比如昧不昧着良心,也影响着甲乙对事实的认定。
律师呢,看的是证据,依据的是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自认规则的灵活运用,得出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还有一种是客观事实,指的是过往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我们打官司,追求的是什么事实呢?自然事实不可取,客观事实不可求,所以只能追求法律事实,即经过证据规则之后的证据证明的事实。
作为律师,认定事实要考虑这么多,也认定出了几种事实,完全是依赖证据规则、举证责任、诉讼技巧。
可以想见,打官司不是像我们普通人想像的那样,是1 1=2的事;打官司是一项专业的活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