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一儆百不可取
(2009-07-31 2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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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疑惑文明社会潜规则成都杂谈 |
分类: 杂谈 |
成都男子无照且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其死刑,舆论对于量刑是否过重正在激烈讨论。我的理解是,相关部门大概想顺应民意,对醉酒驾车这种行为进行严惩,以警告更多的司机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所谓杀一儆百。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2004年,国家为防止经济过热而进行宏观调控,但过热的地方和行业太多,怎么办?当然是抓个典型。于是位于江苏的民营钢铁企业铁本公司便成了这个倒霉蛋,老板戴国芳一夜间从座上宾沦为阶下囚,公司关门,高炉荒废。据称此举也为实现杀一儆百的效果。颇具讽刺的是,几年以后的钢铁行业便走上了重点扶持和快速发展的道路,于是无论大小无论公私,凡是跟钢铁沾边的企业通通挣了个钵满盆盈。只有可怜的戴国芳不仅错失发展良机,更是历经数年牢狱之灾。
过去,杀一儆百作为用暴力体现威权的最为简单高效的手段,一直为世人所推崇。今天,当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之时,杀一儆百这种方式显然违背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原则,已经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因为,如果一和百是同类,那么既然杀一,就该杀百,而非儆百;如果一和百不是同类,杀一和儆百有何关系?所以,这不公平。
其次,如果杀一本来就是理性判决的结果,那么儆百的目的完全已经在法律条款中得以体现,那就是法律儆百;如果杀一非理性判决的结果,而是试图通过加重处罚来教育和阻止类似情况的发生,那么这本身就违背了法律。所以,这不公正。作为公民,应该没有被严惩以警告他人的义务。
甚至,我们经常是为了儆百而杀一。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尺度在时间上并不连贯(比如我们经常说顶风作案就一定要从重从严);同时对不同的个体也差异太大(比如同样是重大车祸,杭州的判了3年,成都的判了死刑)。
我们不得不承认,杀一儆百反映的是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对理性规则的漠视,以及对法律威严的漠视。通过杀一而非宣传法律来警告民众,也有贬低民众智商的嫌疑。
所以我很疑惑,在今天这样的和谐社会,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热衷于杀一儆百这样一个缺乏人文和平等色彩的甚至有点中世纪风格的东西呢?这个词,或许已经到了退出舞台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