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转售业务:民营资本的机遇与挑战
程德杰
本文撰写于2013年1月20日,为《通信世界》约稿文章,发表于《通信世界》2012年1月25日刊上,出刊时题名改为-《移动转售业务:民营资本的机遇与挑战》,发表时文字有删节,现将原文下半部分贴出,题名为新拟,供参考!
正
文
二、 民营资进军移动转售业务的门槛
分析完《试点方案》出台的政策背景,我们再来看看民营资本进入移动转售业务所需到达的条件,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申请移动转售业务的民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必须为中资民营公司;
B. 必须配备专门的客服系统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C. 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
D. 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单从申请条件上来看,似乎门槛并不高;但事实上,电信业作为一个传统意义下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其行业准入的技术门槛非常高,仅就计费、业务管理系统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的建立而言,就不是一般非ICT领域企业所能够独立完成的,即便是企业投入巨资建设,其IT系统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优化,并实现与电信运营商现有IT系统的完整对接;而如果在计费、业务管理等方面,完全依赖目前的电信运营商,则移动转售业务商将会成为运营商的附庸,这显然是有意进军电信市场的民营资本不愿意看到的。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于,目前在媒体上频频露面高调宣称进军移动转售业务的企业,大多为零售流通型企业,基本上没有电信业务开发和部署的经验;而如果仅仅在电信基础业务层面,如语音、SMS和数据接入等方面,向移动用户提供服务,移动转售商除了价格,显然没有更多的市场手段可以考虑。
另一方面,国内3大电信运营商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品牌优势,也是新进入的民营资本所不能比拟的;其在各自领域成功经营所形成的“品牌溢价”,很难移植到移动通信领域。
三、
电信运营商的支持和配合,将成为移动转售商成功的关键
电信业作为一个自然垄断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移动业务转售商如果不能获得电信运营商的支持和配合,其移动转售业务的前景显然不会乐观。
而从电信运营商角度,如果必须要选择2家移动转售业务商,来开展移动转售业务合作的话,那么支持那些电信业的“新丁”,显然对自己的威胁最小,对电信运营商而言也最为有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似乎非ICT背景的民营资本,更容易获得电信运营商的青睐,这也许就是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集体“低调”,纷纷表态和电信运营商的关系,“是合作而非竞争”的原因。
四、《试点方案》中未明确OTT业务和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的区隔,为未来移动转售业务商的发展留下想象空间
仅仅就移动转售业务本身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现阶段并不会对电信运营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但如果将OTT业务嫁接在基础电信业务上,将会对电信运营商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可以设想下:如果Microsoft旗下的Skype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那么凭借其技术优势,将会实现其业务应用在手机、PC和电视的无缝衔接,其对电信运营商的语音、SMS以及视频服务等业务的杀伤力将是致命的。
虽然Skype由于其外资背景,目前不大可能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但在国内目前资本市场广泛采用的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模式下,不排除Skype借道进入国内移动转售领域的可能。
另外一个层面,《试点方案》由工信部(MIIT)发布,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看成是一个通信行业的业务试点方案,但基于中国目前“三网融合“中广电系统对于OTT业务的态度以及管理方式,如果广电介入OTT业务的管理,将会加大未来移动转售业务发展的不可测性。
五、《试点方案》中对中资民营企业性质定义的进一步明确,将决定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是否能够获得移动转售业务牌照
《试点方案》中要求移动转售业务的申请者为中资民营企业,作为海外上市的腾讯和百度,显然并不符合这一申请条件;但正如前面所讲到的,通过复杂的VIE资本结构操作,腾讯等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成立一家完全中资的民营企业,从而申请移动转售业务牌照。
目前情况下,国家相关部门对VIE结构采取了默许的态度, 信产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进行密切审视,但并没有禁止。
巧合的是,《试点方案》规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这就为腾讯们是否能够加入移动转售业务,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六、 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1.《试点方案》的出台,短期内尚未对电信运营商造成实质性影响;
2.民营资本参与移动转售业务,其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翻越技术门槛和获得电信运营商的支持;
3. 现阶段移动转售业务商尚难与电信运营商形成正面竞争,其移动转售业务更多的将是其传统业务(如手机终端销售业务)在电信服务领域的自然延伸;
4. 对《试点方案》“中资”的定义,将决定参与移动转售业务市场的潜在竞争者名单;
5. 如何界定OTT业务和基础电信业务之间的区隔,将决定未来移动业务转售商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评估移动转售业务时,需考虑广电因素;
6. 运营商有理由青睐非传统业务的“竞争者”,因此非ICT领域企业在移动转售业务牌照的竞争中,将有可能提前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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