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三网融合”特征与产业发展(下)-电信和广电的机遇与挑战及行业监管

(2012-12-18 15:32:36)
标签:

电信

广电

三网融合

ott

iptv

分类: 电信评论

“新三网融合”特征与产业发展(下)

电信和广电的机遇与挑战及行业监管

程德杰

本文为《移动通信》2012年12期“三网融合”专题约稿文章-《“新三网融合”特征与产业发展》第3部分。

正文

 

3. “新三网融合”时代电信业和广电业的挑战和机遇


A.电信和广电面临的挑战


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作为“新三网融合”的必然结果,物理网络间的界限将被打破而走向统一开放,业务提供者的行业特征和身份定位将被模糊,所有服务提供者将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竞争,以OTT TV业务为代表的开放互联网业务的兴起,不可避免的将给电信业和广电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在这种巨大冲击下,电信运营商的“被管道化”越来越明显,而“被管道化”的必然结果就是“被边缘化”,电信运营商在互联网业务的利益格局中越来越显得无足轻重,其所能够分食的“利益蛋糕”也越来越小,电信运营商面临着为互联网OTT服务商“做嫁衣”的窘境。虽然电信运营商们提出了“智能管道”、“流量经营”等诸多应对措施,但目前看来其效果显然并不足以抵挡OTT业务对电信业务的侵蚀。


而对于当下的广电来说,其局面只能用“惨淡”二字来形容:广电迟迟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和管理体系,其现有网络仍未完全实现“双向化”改造,资金的缺乏更使得广电的壮志难酬;于是行政性的牌照发放和行业准入,更多时候成为广电抗衡电信运营商和OTT服务商的最后一道“防线”。


B. 电信和广电的机遇


对电信和广电来说,他们之间不仅存在着相互的竞争,更面临着来自开放互联网OTT业务的挑战,这是不争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来自OTT业务的挑战,是当前电信和广电危机的主要方面。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电信和广电能够主动融入互联网开放的大潮中,以开放的心态来看待OTT业务,主动拥抱OTT业务,那么OTT对于电信和广电来说,未尝不是一次重大的机遇。


对电信运营商来说,在“被管道化”趋势不可避免,电信运营商自有业务缺乏客户吸引力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是否能够放下身段,主动成为OTT服务商的“专有管道”?


通过为OTT服务商构建“专有管道”,可以使该OTT服务商的业务应用具有更好的客户感知和用户黏度,从而大幅提升其OTT业务价值。显然,电信运营商是可以从OTT服务商的价值增值中实现自己的价值的;而这,显然也符合电信运营商“智能管道”和“流量经营”的理念和初衷。


另一方面,作为拥有广大用户、洞悉客户所有网络应用行为的业务承载者和内容传输者,电信运营商对于客户应用习惯和业务需求的了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电信运营商所要做的,就是将客户的应用习惯和需求加以“数据挖掘”和“云化处理”,作为电信运营商“内容聚合”的依据和标准或者提供给愿意付费的OTT服务商,这不仅将极大提升电信运营商自有业务的客户吸引力,同时也更能够体现电信运营商自身的“管道价值”。


而对于广电而言,作为传统意义下的视频内容的“生产者”及合法版权的“拥有者”,其在内容的传输和分发方面,相比电信运营商来说并不擅长;但另一方面,在视频的生产和内容演绎整理能力上,相比起电信运营商和OTT服务商来说,广电却拥有巨大的优势。


广电是否能够将这种海量内容的优势,转化为面向电信运营商和OTT服务商的“聚合平台”提供能力?如果可能的话,这无疑是一件极具发展前景的举措。


另外一个层面,对于电信和广电来说,既然OTT的兴起不可阻挡,那么与其封堵互联网OTT服务商的服务,不如自己也成为OTT服务商,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个开放的平台,面向更广大的用户,面向用户更多样化的应用需求,推出拥有深厚行业积淀极具用户吸引力的OTT业务。


总之,电信运营商和广电应以开放的心态看待OTT业务,依托互联网开放的平台打造自有的OTT业务,并以一个平等加入者的心态为其他OTT服务商提供服务和参与竞争,以实现其网络优势和传统行业优势的利益最大化,在“新三网融合”时代下以凤凰涅槃的勇气实现其自身的转型和发展。


4. “新三网融合”时代的行业监管


“新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网络和业务融合,让原本壁垒森严的行业区分变得不再清晰,原本准确明了的行业规则也变得难以准确执行;互联网OTT业务的诞生,不仅给电信业和广电业的提出了挑战,也为行业监管者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网融合”的推进和实践,让电信业和广电业有了更多的交叉和融合,原有的仅仅适用于某一行业的监管准则,显然并不完全适用于融合后“内容服务业”。


在这种情况下,转变原有监管思路,变原有的以“运营行为”为主要监管对象,为以“运营内容”为主要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便成为顺应互联网业务发展,促进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简而言之,在这种以“运营内容”为主要监管对象的行业监管模式下,将不再将监管的焦点集中在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服务价格”上,而是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上。


也就是说,在这种新的监管模式下,将不再区分电信运营商、广电运营商以及OTT运营商的行业身份,而只对其所提供服务“内容”进行审查;传统的电信、广电和互联网业务将不再具有准入限制,大家同在一个公平开放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内容和服务的竞争,以赢得用户的认可和支持。


5. 结论


     OTT TV为代表的开放互联网业务的出现,赋予了传统意义下“三网融合”以新的概念和内涵;多元化多层次的网络、业务和终端融合成为“新三网融合”的主要方向;移动互联网业务成为“新三网融合”时代的核心业务,个性化和社交应用成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内容聚合”能力更成为竞争的关键。在这种大融合的背景下,电信业和广电也既面临严峻的挑战也面临新的机遇,以“运营内容”为主要监管对象的新型行业监管模式,成为未来行业监管的必由之路。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字,如果您需要进一步讨论,可挺过新浪微博和我讨论,本人新浪微博名:@程德杰,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和我沟通,其他通信方式请见博客首页左侧博主简介栏。谢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