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鉴机制关键在于坚持专业性
(2015-11-18 08: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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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周评(15-83):法官评鉴机制关键在于坚持专业性
法官评鉴机制关键在于坚持专业性
2015-11-17
彭澎
珠海横琴新区法院推出《关于建立法官评鉴机制完善法官考核制度的意见》,在全国率先推行法官评鉴制度,完整提出针对法官的第三方评价方案。这是对现行法官考核制度的一大创新,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司法腐败,维护法官利益,保障司法公正。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评鉴主体创新引入了第三方评价,综合评鉴由评鉴小组独立负责,评鉴小组由委员五人组成,委员人选由法官会议决定,从法官、律师、法律学者中产生。这一举措改变了法院原有考核制度内部人自说自话的传统做法,使内外评价更加紧密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法官考核都是内部考核,许多司法审判的参与者是无法针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的。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形成内外评价的落差,甚至是社会评价不好的法官却在内部获得好评,或者得到提拔。
说是创新,主要是《法官法》并没有要求进行第三方评价。《法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但横琴新区法院的创新也是与《法官法》的要求一致的。《法官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第三方评价是把“群众”的外延扩大到了法院外,包括律师、法律学者。由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外部“群众”还是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这样就可以保证评鉴的客观和公正。
当然,从操作性来看,按《法官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因此,五人评鉴小组的构成和工作机制就非常重要了。毕竟律师、法律学者很难全面了解被评鉴法官的平时表现情况,很可能要听取法官尤其是本院法官或领导的介绍。
从第三方评价的惯例来看,一般是要被评鉴法官本人提供自评材料,法院提供单位评价材料,最好由被评鉴法官作面对面的陈述,评鉴小组委员可以提问以更全面了解情况。
由于横琴新区法院提出的法官评鉴考核制度不是评优,而是“评差”,这对评鉴小组委员的要求就非常高了。通常目前各种评比都是评优,因此,评比前找关系是很普遍的情况。但评鉴小组委员要说别人很好压力不大,要说别人不好则要有切实的依据。
即使如此,为了保证评鉴的客观公正,评鉴小组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委员,最好都由委员库抽签产生,并尽量缩短抽签与评鉴之间的时间差。
根据法官评鉴《意见》,评鉴委员要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这些社会公信度高的人士参加,这样,评鉴委员产生的范围更加窄了。加之实行回避制度,真正能参与到评鉴工作的有资格人士不会很多,因此要避免评鉴委员慢慢变成“内部人”的现象。
此外,如果每年没有“评差”的指标,那么也可能出现“年年皆好、大家都好”的局面。
《法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因此,横琴新区法院评鉴小组委员由五人组成是合理合法的,由于委员资格的严格限制,增加委员数量也存在困难。如果要保持一定的外部委员的比例,评鉴小组委员由七人组成可能更好一些。
更为重要的是,“评差”并不是一定要“在好中找差”,因而,除了年度法官评鉴之外,《意见》提到的“投诉法官行为存在重大问题或瑕疵,社会影响巨大,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这些情况可能是启动特定法官评鉴的重要前提和因素。
总之,评鉴的目的是“使不适任者尽早退出法官员额”,是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是横琴新区法院参与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自贸区建设的新探索。希望这项探索顺利进行,并不断完善。
(作者系南方民间智库专家委员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