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受损,政府“不作为”、施工方“乱作为”同罪
(2013-06-21 16: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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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辖区内结构民事责任房产 |
问政风暴(13-71):文物受损,政府“不作为”、施工方“乱作为”同罪
彭澎接受《民营经济报》采访
题外话: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妙高台深夜被拆,接着古墓群也涉嫌被挖。最终广州市政府决定两者都要在十日内调查办结。其实,两者之前都有政府部门介入,但如果都能以“十日办结”的模式行政,可能也不会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等不及了。因此,政府部门也有“不作为”的责任。当然,这也不能成为施工方“乱作为”的依据!
广州文物屡遭破坏 专家建议重罚
民营经济报 2013-06-17
6月10日深夜至11日凌晨,广州民国建筑金陵台、妙高台深夜被拆。6月15日一早,广州市的考古人员发现,在广州萝岗区开创大道旁大公山东坡的商代晚期至春秋战国墓葬群中,有五座一夜之间被地铁施工方的挖掘机全部挖除。两次文物破坏,前后不过5天时间。
尽管职能部门三令五申明确禁止,但破坏文物的恶劣事件总是屡见报端。在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少文物正在被破坏。如何保证二者在平衡中共生,成为一个无解的难题。
应加大处罚力度
今年初,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广州市主城区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在花都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都需要在施工前告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才能施工。如果已经开始施工,发现文物后,需要配合文物部门进行抢救性保护。
广州市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彭澎告诉《民营经济报》记者,广州历史文物相继遭到破坏,这说明我们保护文物的意识还不够,有时候可能会见利忘义,重视追求经济利益和建设时间,对文物的保护比较忽视。
彭澎认为,目前缺乏一个很完善的体制来保护文物。这些文物的用地是怎么批出来的?批出来发现是文物,怎么样终止它的建设?能否建立一个审核体制?如果能及时地确认是不是文物,就能避免其遭到破坏,一味拖时间只会给建设者或承包商、开放商有可乘之机。
彭澎称,有关文物保护部门发出暂停通知,如果违规了,有关部门要对破坏文物者加大处罚力度,除了要在经济上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让破坏文物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阻止后来者不会轻易去破坏文物。
可借鉴香港做法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教授告诉《民营经济报》记者,破坏文物行为涉嫌违法。但问题在于,广东省2009年3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但金陵台开发商2007年就拿到了地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没有追诉力。文物部门还没有认定,位于历史建筑范围的村落是否都应该受到条例来管制。条例也没有讲清楚如果违反条例到底会受到什么惩罚,属于刑事还是民事责任。
对于广州的文物屡遭破坏,林江认为这反映出广州市作为地方政府财政的尴尬。广州近几年财力大为削弱,他担心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大拆大建来增加财力。在这种情况下,金陵台被拆可能就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很可能还会继续发生类似事件。
他认为,可以参考香港的一些做法。香港有很多历史建筑物,像港岛上环有一个西港城。他们的做法是将其“活化”,不改变建筑原来的外貌形状,只在建筑里面在功能上进行一个装修,重新规划。
林江表示,历史建筑物不动它,就没有价值,只有既能够保存,又能够发展,二者当中要取得平衡,保留建筑物的原状,在内部进行一些规划处理装修,甚至对建筑物进行修整,但前提是不影响它的外部的形状。结构可以拓展一下,这样既可以满足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不影响历史建筑物的原貌。
■本报记者 郑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