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手可以遮天吗?喷施宝执行案必将真相大白于天下
一、案件前期基本情况
该案肇始于1999年,日本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出资600万美元入股喷施宝。后双方合作出现纠纷并发生所谓“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详见媒体有关报道)。
集富果基金2001年8月与喷施宝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但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2004年4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4年12月做出(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82号《裁决书》,裁决喷施宝公司、王祥林、宝时公司向集富果基金连带偿还债务本息410余万美元及律师费40万元人民币和仲裁费人民币45万余元。
2005年2月,陈镇洪先生作为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股东自愿清盘阶段)的清算人以及野村集富果第三投资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宁中院立案受理后,委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执行。
后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许涛律师、李莅宾律师作为野村集富果基金全权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案件的执行事宜。直到2006年11月,北海市中院做出裁定,转让喷施宝所持的3430001股民生银行股份(当时已解禁,可流通),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该笔股票最终变现2400余万元,尚余1000多万元债务未结。
二、非法干预致使本案陷入困境,代理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王祥林及其代理人调动各种资源,捏造事实、曲解法律、混淆视听,蒙骗各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领导,致使本案不仅无法继续执行,还面临执行回转以及代理人被诬告陷害的严峻问题——
1、北海市公安局仅凭债务人一面之词,不顾债权人对前述执行结果确认无异议的事实,以涉嫌诈骗立案,非法干预民事执行;
2、广西高院执行局于2007年1月19日下达《调卷函》,并派专人前往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案卷全部调往高院,致使北海中院无法对案件继续执行。
3、广西高院又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5)南市执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案件的执行程序。而执行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在裁定书下达前却对此毫不知情。
4、广西高院又三次指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3月2日、2007年6月11日、2007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06)北执一字第70-2号、(2006)北执一字第70-3号、(2006)北执一字第70-4号《民事裁定书》,将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包括股票、土地、房产在内的全部被执行人财产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只是被中止并未否定执行申请人权利的情况下,广西高院擅自全部解除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致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5、在2007年1月19日下达调卷函后近一年期间,广西高院执行局未向执行申请人进行任何情况了解,却突然于2007年11月12日向委托代理人下达所谓的《通知书》[(2007)桂法执监字第18号],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仅凭债务人的片面虚假之词,在从未向执行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任何情况了解的情况下出具所谓的《检察建议书》为由,称“决定对陈镇洪作为申请执行主体资格问题依法进行审查”,并称“山田裕司、陈镇洪地址不详”,进而要求“山田裕司、陈镇洪应于2007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时”接受相关问题的查询,否则执行申请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6、2007年12月20日,广西高院变“查询”为举行听证会,集富果基金方面没有代表到庭。此前,山田裕司和陈镇洪曾向广西高院发出传真,表明因时间冲突不能赶到,可在其后积极安排时间配合法院查询,但未获回应。
7、2008年1月21日下午,集富果基金代表人山田裕司先生,在北京签署公证文件:
(1)再次确认陈镇洪先生作为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的清算人代表人和野村集富果第三投资基金的代表人,有权代表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和野村集富果第三投资基金发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做出答辩。
确认陈镇洪完全有权就(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82号《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签署包括授权委托书在内的任何与强制执行(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82号《裁决书》有关的文件。
确认陈镇洪先生完全有权于2006年10月24日签署并于2007年1月10日再次签署《变更委托代理人函》、《授权委托书》。(详见(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0481号《公证书》)
(2)再次确认,对于广西北海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下旬强制执行喷施宝公司所持民生银行股票所获得的执行财产,许涛律师作为全权代理人完全有权进行处置。(详见(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00480号《公证书》)
随后,山田裕司先生亦将其随身携带的九份由中国驻英大使馆认定的认证书及上述《裁决书》原件予以公证。
8、1月22日下午,山田裕司先生、陈镇洪先生与李莅宾律师赶赴广西高院执行局。山田裕司先生当庭重申陈镇洪及其代理人许涛律师身份和授权合法有效,确认许涛律师有权接收并处置执行财产,并由主办法官核验了经公证认证的相关文件及仲裁裁决书。
9、集富果基金方面1月21日接到不明身份人士邮件恐吓,警告其不要“出面帮助许涛”,否则“必然引火烧身”。
10、而后来方知,就在山田裕司、陈镇洪赶往南宁出庭作证之前——
----2008年1月3日,广西高院就已经举行了审委会,并且于2008年1月8日做出了(2007)桂法执监字第18-5号决定书,指令北海中院撤销(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宁中院撤销原立案裁定书即(2005)南市执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
----2008年1月18日北海中院以(2006)北执一字第70-5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6)北执一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
----2008年1月21日南宁中院裁定撤销(2005)南市执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并明确“陈镇洪、野村集富果第三投资基金对王祥林、宝时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三、我们的呼吁和信念
鉴于本案执行过程中一再出现种种极为罕见的“怪现状”,作为代理律师,
我们呼吁:
1、广西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不要再受债务人蒙骗,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秉公执法,维护债权人起码权益,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改善当地投资环境;
2、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对本案行使监督权,依职权调卷审查或指定非广西区域法院依法执行本案,以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错误裁定;
3、公安部尽快纠正地方公安非法干涉民事执行案件的错误做法,保障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
我们坚信——
只手不能遮天,真相必将大白,本案终将得到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