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给迟到考生开设特殊考场?
据《南方都市报》9日报道,深圳南头中学考场一名男考生因迟到三分钟,经苦苦哀求后仍被残酷地拒之考场门外,从而痛失外语考试机会。考生与家长抱头痛哭。
又有新闻称:每年的高考中,都有一些考生因伤病等原因难于和其他考生一起正常参考。鉴于此,教育考试部门特别开辟了一些“特殊考场”,使这些考生得以顺利应考。
既然教育考试部门可以人性化的考虑到伤病的突发因素,那为什么不再考虑下考生迟到的情况呢?正如考生都不愿意身患伤病一般,谁又愿故意犯迟到的错误呢?通观当前已有报道,诸多考试迟到者,多为“忘记考试时间”主观原因和“路上塞车”等不可抗力的合力使然。而考试过程中既然存在诸如堵车、突发疾病、遭遇抢劫、天气突变等不可抗力,那考试制度的设计者就应该考虑到这个因素。
当然,从考试制度的设计者的角度出发,禁止迟到考生入场,一是出于影响其他考生安心考试的担心,二为是出于对迟到者舞弊动机的预设。但这种理由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单独设立特殊考场,怎么可能影响他人;不由分说地将迟到者视为潜在的作弊嫌疑人而强制执行,本身有违法治精神暂且不论,如果暂时无法判断迟到者是否涉嫌舞弊,何不妨采取先考后查的举措呢?当然,也许这样的措施,会增加主考方的人力与物力,我想这也许才是考试制度设计者极力回避的理由之一吧?但相比一个学生的前途,这点付出又算得了什么呢?虽不能说“一考定终身”,可因主考方一时的“害怕麻烦”而造成考生一世的“麻烦”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中国人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但这句话的本意并不是说,制度是应该留有空子以供别人去钻的,而是说,制度的设计应该予以利益受害者申辩的机会及调查的空间,而非一刀下去毫无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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