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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需领导带头!

(2008-03-02 22:34:47)
标签:

交通法律

人人平等

领导带头

分类: 社会时评
 

    《信息日报》2008年2月25日报道称:“今年南昌市将强化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抄告,并列入干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等内容,杜绝特权思想,在全市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氛围”

    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南昌市的用意十分明显——试图通过加大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以此在全民中树立一个模范遵守交通法规的榜样。说到底,就是要领导带头,要做好模范和表率。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时期,领导干部在很多场合特别是重要历史时期、关键场合、困难阶段都发挥了重要的带头作用,意义远大。而其中确实产生了很多故事,涌现了很多英雄,他们永远铭刻在我们心里。

    但世界上并非任何事,都要领导干部带头。至少,在遵守交通法规等国家法律规章面前,“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平常的理解就是在法律面前,没有人可以拥有特权;但实际上,我们很容易忽视它还有另外一个指向,即在法律面前,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无单方面提高强制性更高要求的必要性。自我强制提高要求的最可能后果就是诸多规定流于形式。而且如果这类不合实际或无法操作的规定越多,干部和群众对其的失望和反感越多,久而久之,大家失望或反感的可能不是一条或两条规定,而是对每条规定的质疑。

此外,对领导干部所谓的“党纪”和规章、考核条令越多,实质上由于其流于形式的可能性越大,法律效用退居二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凡领导干部出事,如果让人首先想到得不是法律的制裁,而是党的纪律、规章、考核条令,这样显然不合“以法治国”在国家范围内的真正落实。

    当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确实需要其表现出高于平常人的模范性,比如职业道德。但同样在道德问题上,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与其“高大全”,到处讲用,举国若狂,还不如劝大家尽职尽责,少干点坏事。人为拔高,适得其反,那是“矫情”。

    写到这里,我很自然的想到了我的一个朋友,他在一家世界五百强的外企从事管理工作,工作很上心,业绩做得也不错,但这小子风流倜傥,有家有室还搞些被我们一些朋友看不太惯的“婚外情”,而且情人还不止一个。但令我们感到有些意外的是,他的上司明知道他有这样的“错误”还一再的提拔他。其实我们稍微往远一点的地方看一看也便明白了——克林顿要求赖温斯基为其提供特别服务事件尽管妇孺皆知,但好象这也没有影响美国人民对克林顿领导能力、水平和贡献的怀疑。

    过多的考核和无谓的规章,实在是领导干部们难以承受之重。除了与常人一样遵守法律的制约外,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才是对领导干部最主要、最高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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