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拍卖不保真如何不再纵容知假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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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保真瑕疵拍卖法季涛 |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
《拍卖法》最受社会各界诟病的是第61条第二款,就是瑕疵免责条款,大家都认为《拍卖法》是在保护拍卖行的利益。《拍卖法》是这样说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一开始拍卖行并没有认为这有什么保护的意义,直到《拍卖法》都颁布了多年之后,艺术品拍卖企业才陆续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几乎所有拍卖会的“拍卖规则”中。如今,无论是什么拍卖标的,无论能否保真,拍卖行都一律采用了不保证艺术品真伪的声明。
“不保真声明”的意思就是,拍卖行和卖家可以将自己无法确知拍品是否存在瑕疵的状况,于拍卖前作出声明,而将判断、决定权留给了买家。一旦买家决定竞买并最后买下该艺术品则即使存在没有告知的瑕疵,拍卖行和卖家也不负担保责任。
《拍卖法》第61条写上这一条款是考虑到了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由于文物艺术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往往人们尽到努力也很难辨别绝对真伪和品质。如禁止此类拍品的出售,则拍卖市场就没东西可拍卖了;如允许此类拍卖品出售,则拍卖行和卖家始终会受到担保责任的威胁。
矛盾的焦点在于,拍卖行在拍卖规则中对所有拍品都不担保瑕疵,而在具体拍品的介绍中,却又有很多类似保真般的详细描述。比如,“这是该艺术家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画的作品”,这样的介绍很容易诱惑到买家,当他们买到手后发现标的为赝品欲向拍卖行退货时,拍卖行则会说已根据《拍卖法》做了免责声明不保真。2007年,北京某公司拍卖的吴冠中油画《池塘》退货纠纷,审案的法官们发现了这一矛盾:对拍品为真的描述与“不保真声明”相冲突。最终,该案依照《拍卖法》判定拍卖行胜诉了,但问题已经摆到了桌面上。
由于《拍卖法》第61条瑕疵免责条款规定的过于简单,给一些拍卖行知假贩假提供了掩护,往往会导致不良企业毫无限制地滥用这一条款大量“拍假”,侵害了买家的利益,造成艺术品拍卖市场上的混乱。因此,修改第61条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如何修改《拍卖法》第61条?应该要求拍卖行将瑕疵免责声明具体化,同时,企业对于每件拍品的介绍不能与之相冲突。可以这样修改:
1.拍卖人、委托人明知或应知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时,应当向竞买人说明该瑕疵,并不得以不保证的声明推卸自己说明瑕疵的责任;
2.拍卖人、委托人一旦对是否存在瑕疵作出免责声明, 则不得再对相应标的作出与其相矛盾的陈述或说明;
3.拍卖人、委托人必须以显要方式将瑕疵免责的声明告知竞买人,否则不发生瑕疵免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