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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老虎”在法院终于现了原形

(2016-11-07 08:27:35)
标签:

拍卖

冯大中

法院

审判

分类: 艺术品收藏与拍卖史话

    转载自刘双舟的公众号《刘双舟文化法苑》

    署名为“冯大中·君临山野”的一幅老虎作品引发了一场拍卖合同纠纷,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现已结案。案中的诉讼技巧值得关注和总结。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拍卖公司组织的2011年春季拍卖会“中国书画专场”上竞得署名冯大中的“君临山野”作品一幅。被告拍卖公司在拍卖品图录中明确记载:379 冯大中君临山野,现藏家直接得自画家本人,并用红色字体醒目标注。2014年,原告委托另外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该作品时,被冯大中通过拍卖公司告知,该作品并非其本人所作,并出具了该拍品为赝品的声明。原告认为被告拍卖公司在拍品图录中特别注明的内容,已经明显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起诉要求撤销拍卖合同,判令被告拍卖公司退还拍品购买价款。被告拍卖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在拍品图录中特别注明的内容,并非进行虚假宣传,而是将委托人郭某某的口头描述转换成文字,且拍卖公司在拍卖图录扉页的敬请注意、拍卖规则中均特别提示竞买人拍卖公司不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告通过拍卖获得拍品后,支付了购买价款,拍卖公司也已向委托人郭某某支付了相应款项,拍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拍卖公司在图录中对涉案拍品用红字标注“现藏家直接得自画家本人”的介绍说明,是否用承担拍品真伪瑕疵担保责任。依据拍卖行业的交易惯例,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告知了竞买人拍卖规则,并对拍品的真伪瑕疵做出免责声明,并且在所附的拍卖规则中声明,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和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担保。拍卖公司就其做出免责声明的具体形式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声明具备拍卖法所规定的效力。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现代类书画作品的特殊性,被告拍卖公司应当对拍品的来源进行审慎审查。拍卖公司使用红色字体对涉案拍品的来源进行描述,足以使竞买人对画作来源产生错误认知,但拍卖公司并未对拍品来源进行审慎审查。法院据此认为拍卖公司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拍卖公司返还原告拍卖价款及佣金。

 

    分析点评

    艺术品真伪鉴定是艺术品拍卖中存在一大难点。因真伪问题引发的拍卖合同纠纷常有发生,诉诸法院时,法院也很难办。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意见常常会成为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但是从以往诉讼案例来看,艺术家本人的鉴定证明通常很难对抗拍卖公司合法有效的“免责声明”,即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不是较其他证据更强,反而会更弱一些。这使得很多艺术家(包括一些艺术大家)不能理解,公众也认为这有点匪夷所思。

    本案中的原告正是因为得到了艺术家本人的“鉴假”证明而信心满满地提起了诉讼,要求拍卖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拍卖价款和佣金。但是没想到一审法院的判决思路与以往的案件时一致的,经判自己败诉了,艺术家的鉴定意见没有起了作用。于是愤而上诉。

    二审法院彻底推翻了一审的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后,大家又开始觉得艺术家的鉴定意见管用了,并进而怀疑以往许多判例的合理性。

    其实,这个判决中,原告胜诉的法宝并不是艺术家的鉴定意见。而是被告方在举证中犯下的一个“乌龙”错误。被告拍卖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观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拍卖公司工作人员与委托人郭某某的电话录音。在该录音中,被告拍卖公司本意是想通过录音取的委托人“直接得自画家本人”的证据。没成想,委托人在电话里却说这作品是他从西冷拍卖会上买得,“得自画家本人”这句话是西冷的书上写的。这一证据不但没有支持拍卖公司诉讼观点,反而弄巧成拙,证明了拍卖公司未尽到“对拍品来源的审慎审查义务”。这才二审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败诉的真正原因所在。拍卖公司这个官司不是输在艺术家本人的鉴定意见上,而是输在了自己的诉讼策略上。

       《季涛谈拍卖》微信公众号号码:jitao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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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老虎”在法院终于现了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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