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拍卖师主持大赛的资产赛题不合理

(2016-10-08 03:46:16)
标签:

拍卖师

主持

比赛

题目

季涛

分类: 拍卖师主持理论与技巧

922日,中拍协在河南省洛阳市举办了第四届拍卖师主持竞赛活动,其决赛中资产拍卖主持专场的比赛题目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和议论。

以下是事先公开发给选手的比赛题。

网络司法拍卖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96%的股权(注: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评估价1199.913837万元)。有现场竞买人,现场有3位优先购买权人(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优先购买权人已行使优购买权,则其他优先购买权人须按照当前价格继续加价,方可继续参与竞价)。竞买保证金50万元,起拍价830万元,整体拍卖,保留价950万元,英式拍卖,起拍价830万元,竞价幅度为10万元(或其整数倍)。
   
考点及得分:
    1.
开场致辞及拍卖规则部分(2分钟),应有标的介绍;网络拍卖规则,优先购买权人规则的宣布;法律依据的表述;20%
    2.
操作部分:基本功、保留价及竞价幅度把握20%
    3.
网络竞价部分:正确主持线上和线下竞价30%
    4.
情景部分:正确应对网络司法拍卖优先购买权人的规则30%
                                                                                                                                                  据了解,比赛组织者事先发给选手题目时曾特别说明:本赛题依照即将于2017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进行操作。

与题目相关的条款是该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可见,最高法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新规中规定:在多位优先购买权人同意以某一价格竞买标的时,不再采用以前司法解释的抓阄方式决定买受人,而要在优先权人中继续竞价直到找出最高出价者的方式。比赛选手对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该不会存在问题。

而可能造成选手困扰的问题是:

这个规定要到明年才能施行,比赛组织者解释说:该《规定》自20171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目前网络拍卖如果遇到司法解释与新规不吻合的应以新规为准。笔者以为,这是对该法条的误解。新司法解释的本意应该是:到了2017年之后,以前所颁布的司法解释若与新规不吻合时,当以新规为准。因此,目前仍必须实行原有的所有司法解释而不是新规!而这次作为比赛题目应该向大家说明是一次超前的预演练习!

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是一个针对纯网络司法拍卖制定的规

定,其本意也许是因为网络上的优先权人无法进行抓阄确定买受人而采取的一种调整。笔者以为,纯网络拍卖的规则用在网络与现场同步的状况时未必适用,用在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主持比赛中也不适合,它极易与人们经验中的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主持方式造成混淆。

出题者或许认为这是一个纯网络拍卖的题目,现场的举牌者都是虚拟的。可是据了解,出题者事先并没有对选手们强调这一点。即便是做过强调,对于全网络拍卖这样一个IT领域的新生事物,又有多少人能够真正明白网络在设置出价上的局限性?选手们以前大多没有纯网络拍卖的常识和主持经验,赛前也未必接受过纯网拍的培训。这样一道纯网络拍卖的规则和网络与现场同步现场的混淆,选手们如何去把握?又有多少胜算?而实际上,选手们极易认为这是一个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的题目。这就必然会遇到令人费解的比赛陷阱:10万元的竞价幅度为何不能被打破?

题目设定了竞价幅度为10万元(或其整数倍)。比赛中这个阶梯是不能打破的,否则选手便会被扣分。其理由似乎是:因为计算机进行操作时,为了方便和效率,往往将竞价幅度固定住,竞买人每次出价“回车”就自然增加了一个规定的竞价幅度,而不可以打破竞价幅度来操作。但是,笔者十多年来参与过多次纯网络拍卖,虽然网络常常设置成不可以小于竞价幅度加价,但只要大于竞价幅度是可以通过手动方式任意出价的,并不一定非是竞价幅度的整数倍!选手们很容易认为比赛现场的出价者是与网络同步进行的现场竞买人,他们当然可以任意跳叫报价!因此,比赛评委举牌跳叫很容易让选手认为是合理的出价行为。 

比赛中几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当场上出价在900万元左右时,评委出了一个9999万元的十多倍高价,选手却不能接受这一报价,因为这不是10万的整数倍,一旦选手接受便会被扣分,这合理吗?符合价高者得的基本原则吗?符合拍卖场惯例吗?这将让选手如何选择呢?实际上,多数选手为此而被扣了分。

笔者相信,评委们会有一个标准答案,否则恐怕没办法统一评分。但选手们对题目的理解一定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的,这就必然会出现选手们为一个不合理、没有标准答案的人为制定标准而丢分的情况。

在比赛中,选手们各显神通,有参照《拍卖师操作规程》中优先购买权方法的,有根据上述新规采取了竞买人混场比价与竞价拍卖的,有选手分别将两类竞买人各自竞价后再互相比价的,也有让普通竞买人中最高出价者与优先权人进行比价和加价,如果优先权人报出最高价,再在优先权人之间竞价产生最后的买受人的方式。实际上,这一切似乎有道理的方式都不符合标准答案。据了解,评委们手里的标准答案是这样的:普通竞买人先进行竞价,产生最高价后,如果优先权人愿意以该价格接受,则普通竞买人全部都不能再出价,意味着他们的网络报价已经被关闭;然后在此价位上由三位优先权人再进行竞价,最后产生出买受人。笔者在观摩比赛中发现,只有极少数人的表现与此评分标准接近,大部分人都与标准答案不同而被扣了分!

即便选手们真正理解了这是一场纯网络拍卖的模拟现场,评委们出价都应被视为网络上的报价。然而在没有事先讲解和提示的情况下,选手们是无从得知网络设置难以做到只留下一位最高出价者来与优先权人进行比价,而关闭其他竞买人的报价通道,因而必须在出现最高价后全部关闭所有普通竞买人的报价通道。选手们如何会了解计算机网络操作中的这一技术局限?这是在比赛优先权知识还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知识呢?

笔者以为,这道题的评分标准不符合价高者得的原则,也不符合《合同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

    而这样的题目作为比赛题的后果是:

1、选手们没有统一的操作共识,而只是评委们才有;

2、只要某一选手事先被评委点拨一下的话,就会得到高分;不认识评委的人恐怕到最后也没明白是怎么丢的分!据了解,比赛之前,资产评委们并没有完全断绝与外界的联系,如此的话,这样的比赛结果也就难以做到公平了!

    笔者以为,遇到类似的出题情况时,组织者应严格对题目进行法律上、合理性上、答案准确唯一性上的推敲与研究。题目要建立在法律和基本常识的原则之上,答案要建立在具有唯一性的基础之上,不能以难倒别人为目的!

《季涛谈拍卖》微信公众号号码:jitao6699 

        扫描以下二维码可以关注该公众号   

                拍卖师主持大赛的资产赛题不合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