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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翡翠诉讼瑕疵季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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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拍卖行拍卖假翡翠扳指被告上法庭的二审案件,终审判决该拍卖行败诉。
黄某将该拍卖行诉至了人民法院。黄某诉称,他听说该拍卖行将举办一场拍卖会,并在预展网站上看上了一件翡翠扳指,当他到达拍卖场后,提出要看原物,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说翡翠扳指不在现场。后来,黄某以6万元拍下了这枚扳指,并支付了6千元的佣金,此后拍卖行将扳指交给了黄某。黄某因此认为被告虚假宣传,贩卖假货,要求拍卖行退还成交款及佣金。
拍卖行一位工作人员到庭作证:称黄某进场时拍卖会已开始,黄索要了图册并询问了扳指情况,然后匆忙办了一下手续就参与拍卖了。
拍卖行表示,公司已经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黄某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黄某并无证据证明该拍卖行明知扳指质地为石英岩而故意宣传其为翡翠扳指,并故意欺诈黄某;黄某未查看原物就参与拍卖,而拍卖行已经声明对拍品真伪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故黄某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黄某不服,随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涉案扳指的卖家在委托拍卖合同上曾注明拍品有瑕疵,而该拍卖行在其宣传中并未提及,却注明为古董翡翠扳指;法院还注意到,该拍卖行未向黄某提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
最终,法庭推翻了一审结果,判决该拍卖行退回黄某成交款及佣金6.6万元,支付鉴定费200元,黄某将扳指退还拍卖行,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