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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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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2010-06-20 09:30:46)
标签:

海淀法院

模式

强制执行

司法委托

拍卖

财经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伴随北京市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的发展进程,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负责拍卖评估管理工作的审判管理事务办公室评估拍卖组,该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下述的职责:将本院的强制执行标的由内部局域网上传给高院评估、拍卖工作办公室;当高院的随机确定结果出现后,海淀的办公室负责联络评估、拍卖企业到法院领取委托函,带领评估、拍卖企业出现场看样介绍情况,向法院执行部门转达拍卖降价申请,接收并转达评估报告书、拍卖结果总结报告;该办公室有时也负责部分标的的送达协助执行书和司法裁定到房产、土地、车辆登记部门等。

拍卖实践表明:该办公室的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了一个“防火墙”,隔开了评估、拍卖企业与执行法官之间的直接联系,从而有利于司法廉政。

上述“海淀模式”,2007年起受到了高院领导的十分重视,他们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向全北京的法院推广普及了这种方式。几年来,北京市二中院、大兴区法院、丰台区法院、朝阳区法院等相继全面采取或部分采取了“海淀模式”,成立了由专职人员负责的评估拍卖管理工作办公室。

 经过几年的探索,我感觉到:北京市法院系统在贯彻“海淀法院模式”上还有一些方面有待改进。

首先,北京高院负责随机选择拍卖企业的部门属于审监部门——监察室,但在向各中级法院、区级法院普及推广“海淀法院模式”时,会遇到权力体系不相适应的情况,因而贯彻不够畅通,几年中只有少数几家法院得以采用。各法院实施中还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合同管理由成立的办公室负责,但具体项目的实际接洽还要找执行法官,这就起不到隔绝法官与拍卖企业相接触的目的。要把这些与执行法官接触的工作归到法院内部的评估拍卖事务办公室来负责,内部协调比外部协调要来得顺畅、高效和廉正。因此,应该要提升这个评估拍卖办公室的行政级别或管理权限。

人民法院在通过随机选择拍卖企业之后,高院要对拍卖企业和法院限期完成签署委托拍卖文件的工作,并要求拍卖企业和执行法官按时或随时将进度上报管理办公室,不得无任何理由地拖延执行与拍卖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应该统一各级法院拍卖委托文件的格式,避免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函、协助执行书等文件五花八门的现象;拍卖企业接受法院拍卖委托后必须统一在高级法院的网站上发布拍卖公告,没发公告的属于违规操作;各拍卖企业定期向高级人民法院上传拍卖项目的运作进展和成交、流拍、降价等实际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召开执行工作会议听取法官对评估拍卖企业的意见,高院也要定时召集拍卖企业听取大家对于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法院也应该经常召集评估企业和拍卖企业一起探讨评估报告与市场状况的研讨会。

人民法院要设定司法委托拍卖企业“出围”的条件,对于那些违规操作、“串通”操作的拍卖企业予以相应的罚款、处罚及至清除出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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