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在中拍协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刚才田老师谈到代理关系,实际上,有时候从从行业利益角度来讲,我们站在某一个关系上来说是合适的,但是某些时候在这一关系上又不太合适。拍卖人的法律地位,这个东西确实很复杂。拍卖法没有完全界定清楚拍卖人的地位,像土地拍卖中怎么回事,公物怎么回事,司法强制拍卖又是怎么回事,这都是不一样的。这当中,有的就是中介,有的可能是代理,有的就是协助执行!
2005年,山西某法院委托我们拍卖了北京紫竹花园的三套房子,事先该法院在北京市建委进行房屋权属关系调查的时候并没搞清楚,因为当时建委还没有把信息进行电脑处理。实际上,该房产当时已经被南京某公安机关先期查封了,但是法院并没有查出来。法院就这样委托我们拍卖了,当时北京市建委不受理拍卖企业的权属查询,所以我们也不知道重复查封的问题。我们就把三套房子给拍出去了。拍完后买受人过户的时候,建委说南京市公安局按被执行人诈骗罪已经先行查封了房子,所以我们就没法过户。这几套房子到今天也没有过户!买受人一直在找我们公司的麻烦,我们也总觉得事情没有做好。
我们怕的是什么?买受人一旦告我们,这个房子过不了户,而当时拍卖又是按房子有产权来做的,我们就有先行赔付的问题。如果我们跟法院是一个合同关系,是平等的委托拍卖合同,我们就要先行赔付,再按委托合同去追法院。在将房款先行赔付买受人后,再去告法院。但是告法院就麻烦了,法院怎么能当被告啊?只能找纪检,找当地人大,通过行政上的关系,看法院能不能把成交款从申请人那里追讨回来,或国家给予我们赔偿,这可就麻烦多了。
当时我们就觉得这个事情不合理,表面是一个平等的委托合同,但是法院随时可以中止拍卖,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拍卖法又没说,只是说委托拍卖合同,合同双方肯定是平等的,法院出的瑕疵问题,而会让我们有先行赔付的风险。
2006年以后北京法院改过来了,原来我们去法院接标的都是自己打印合同,法院说拿你们的格式合同来,行我们就签。当时一些法院没有格式合同,而且法院之间的合同样式也不一样,各个区都不一样。2006年以后北京法院改拍卖合同为委托拍卖函,盖一个章交给你:你们去拍吧。我们一收到这个,就感到有点意思,这个委托函中的关系就不是平等的了,这是协助执行的概念。它单方盖章,是命令。按什么价格、什么时间拍,多长时间执行完了都有要求。拍卖企业是一种协助执行人的身份,就是说我替法院做事,法院承担责任。如果我的买家告我,我可以拿出这个东西来,说我是替法院做事,我是协助执行人,你可以把法院也拉进来一起告。而就在那个时候,我也看到过有新闻说,外地有个案子相似,房子有瑕疵,过不了户,买家到法院告拍卖公司,法院没有受理。因为你告拍卖公司就等于告法院!我觉得从拍卖企业的角度这是个好事。虽然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但是协助执行人身份,对我们拍卖企业能起到一定保护作用。
2007年1月北京高院在怀柔召开30家拍卖企业的座谈会,当时在会上我有一个发言,我说北京法院都采取了格式的委托拍卖函,而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了,这是对我们企业是一个很好的支持,我们也会很好的为法院做好工作。当时给北京高院的执行庭的一个庭长一个警醒,他当时说:“哦,这么回事啊!我们也要仔细研究研究”。
从这个角度来讲,拍卖企业愿意处于人民法院的从属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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