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津沪渝司法拍卖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0-01-11 1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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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司法解释评估恶意串通产权交易杂谈 |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
一、北京市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过程回顾
首先我想先回顾一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随机选择司法委托拍卖企业的过程。2001年到2002年,北京高院开始实行拍卖企业司法委托拍卖的入围名册制度,当时分为两批,每批名册有25家拍卖企业,两批共50家企业入围,入围资格基本上采取报名审核的方式。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法院的入围名册都在该高院名册中选择制定,各法院分别采取随机摇号、当事人协商指定、法官确定等多种选择委托方式。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即开始进行重新建立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企业名册的工作.于是高院首先广泛通知到北京所有的评估、司法鉴定和拍卖企业准备企业资信和业绩资料。对于拍卖企业,北京高院制定了一套遴选打分的标准,以分数最高的前30家企业入围的方式。经过几个月的报名打分排序,高院确定了30名入选企业,然后又将各入选企业的资料数据在网上公示了15天,让社会各界监督这30家企业的各项经营数据和分数,对于有疑问和争议的企业,高院则要求该企业带着相关原始发票、证件原件到高院复审。最终成功确定了30家入围拍卖企业的名册。过后,北京高院还专门为这30家名册印制了名册目录发往下属各级法院和各家入围拍卖企业。2005年4月,第一次北京市法院系统整体电脑随机确定拍卖企业活动在刚刚落成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大厅举行。
北京高院为此成立了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电脑随机确定的工作。该办公室将高院执行庭及下辖各级法院强制执行的所有拍卖标的统一通过内部网络上传的方式集中,再按照评估价数额、标的物品种等划分成许多小组合包,最后统一输入电脑随机选择确定委托企业。随机确定活动一般每半个月进行过一次,相关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旁听监督随机确定活动,只要企业中选某一组拍卖标的包,就自然失去参加后来的随机确定活动的资格,直到本轮30家拍卖企业都分别得到拍卖标的后,办公室再召集30家入围拍卖企业,重新开始新的一轮随机确定。一般每个组合包的评估价值的总和在1500万元以上。当拍卖企业拿到高院随机确定标的的通知单后,再与标的所在法院的执行法官联系领取拍卖委托函和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在后来拍卖企业的运作中,如因被执行人在拍卖会前因清偿了债务等原因而造成拍卖终止,只要该被终止的标的的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院将给这家拍卖企业一次随机确定的补偿机会。
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管理模式值得研究
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负责拍卖评估管理工作的审判管理事务办公室评估拍卖组,该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下述的职责:将本院的强制执行标的由内部局域网上传给高院评估、拍卖工作办公室;当高院的随机确定结果出现后,海淀的办公室负责联络评估、拍卖企业到法院领取委托函,带领评估、拍卖企业出现场看样介绍情况,向法院执行部门转达拍卖降价申请,接收并转达评估报告书、拍卖结果总结报告;该办公室有时也负责部分标的的送达协助执行书和司法裁定到房产、土地、车辆登记部门等。
我们在与海淀法院管理办公室的接触中,发现建立这样的专职办公室有几个优势之处:首先,拍卖企业不用再一个标的一个标的去其联络相关的执行法官,而可以一次性地从该办公室拿到所有的委托函,提高了办事效率;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品德良好,办事专业且效率很高,可以解答我们对标的的疑问和协助解决一些疑难问题。实践表明:该办公室的建立形成了一个“防火墙”,隔开了评估、拍卖企业与执行法官之间的直接联系,从而有利于司法廉政。
三、关于司法拍卖中的评估问题
在拍卖实践中,我们发现,评估公司对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标的的评估价格经常与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偏差。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有时采取根据发票进行折旧等计算方式,而忽视拍卖标的市场的真实需求、拍卖标的价格的市场变化与走向、整体拍卖与单体拍卖的差异、出现权属瑕疵情况下的价格差异等因素。因此,他们所做评估价格有时出现偏高或偏低。偏高则容易造成多次拍卖无法成交,影响变现结案;偏低则会形成价差诱惑,容易吸引恶意串通者。另外,评估公司的收费标准采取与标的评估值成正比的方式,并且在拍卖前就由法院先行支付评估费的方式都极易造成评估价过高的现象。根据新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2009第1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关于首次拍卖的保留价只能采用评估价的规定,如果评估价过高,出现标的物无法顺利变现和偿债的可能性就会更大。人民法院支付评估费是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费标准采取仍与标的评估值成正比,但必须在拍卖后再由法院进行支付,如果拍卖标的经几次拍卖均不能成交,则评估费将减半支付或仅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
四、关于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恶意串通问题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