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北京法院的规定难以操作

(2009-11-12 15:22:49)
标签: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拍卖

法官

保留价

拍卖师

财经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2008年,北京高院实行了一个新规定,要求下属法院在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时,提前不公布保留价,目的是为了防止拍卖公司泄露保留价或与竞买人之间出现串通。这可以理解。但是,高院的新政策不太适合拍卖操作,给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带来不少麻烦。

    高院规定:执行法官必须达到拍卖会现场。当拍卖师现场报价到最后一次,没有新的出价时,由法官递上保留价,再由拍卖师决定能否落槌。当保留价低于或等于拍卖师报价时,拍卖师宣布拍卖成交;当保留价高于拍卖师报价时,则拍卖师宣布拍卖不成交。这里就出现了问题,拍卖师不能透露保留价,同时已经到最后一次,此时已无法继续现场竞价。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影响!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因为人民法院对拍卖公司的事先保密,因此拍卖公司无法事先用低价策略吸引买家参加拍卖会,一般只能用评估价来说事,而一些对拍品有兴趣的人会因为评估价高而退却不来参加拍卖会,但万一法官到达拍卖现场报出一个打了8折的低保留价来,岂不是让感兴趣的人都扑了空。最终,当事人的利益自然会出现损失。

    解决的办法是,每次无论后来降不降价,拍卖公司都对感兴趣的人讲,法院的保留价有可能打8折,你们来赌一把吧!但依北京法院的规矩,多数情况事先不打折,那是不是又让竞买人们跑了空,拍卖公司白忙活?

    人民法院制定政策时能不能再科学一点,请懂行的人来设计方案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