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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要在运作中不断完善

(2009-08-23 18:03:01)
标签:

网络拍卖

拍卖法

现场拍卖

拍马师

潘石屹

竞价

it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这是我在2009年8月19-21日在哈尔滨市举行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前面许多专家学者的发言讲得很好,与他们观点一致的地方我就不再重复了。我主要是想细化探讨一些问题,首先介绍两个我曾参与过的网络拍卖的例子。

 

    一、举例

20052007年期间,我所在的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曾参与过四场房地产的网络拍卖。这四场拍卖都是潘石屹的SOHO中国委托我们的,拍卖品有他们的公寓,也有商铺。前两次的互联网平台是用的新浪网,后两次用的搜房网。四次网络拍卖总成交额达到了2个亿人民币左右。

这件事潘石屹直接找新浪、搜房网帮他做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找拍卖公司合作。主要是出于这样两个原因,首先,天问为SOHO中国的多个房产项目现场拍卖过十几次商铺,他们对于我们比较熟悉和信任;再者,潘石屹非常在意拍卖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他了解网络拍卖的法律保障比较弱的事实,不希望对于数千万元的拍卖成交出现不确定情况,因此,他每次都希望我们与网络公司一起和SOHO中国三方签署委托拍卖协议。网络公司提供网上拍卖平台,我们提供法律保证并具体办理一切线上、线下的手续,比如,刊登拍卖公告、制定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收取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成交后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等。远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的竞买人都可以从网上看到拍卖房产的介绍和拍卖的方式与规则,方便了竞买人,比如,光华路SOHO商铺网络拍卖中就有身在美国的竞买人在网上参与竞价。因此,四次拍卖都配合的不错,成交也很好。但网络拍卖中也出现了许多技术问题。例如:

第一次网络拍卖中出现了所有竞买人的电脑时钟不统一的问题,最后到达拍卖截止时间时,各位买家都按照自己电脑的时间报价,出现了快慢几分钟的误差,影响了一些人的出价时机。这个问题在第二次拍卖中得到了较好解决。

    但拍卖截止时间前的网络拥堵问题仍会出现。一般情况下,竞买人网上报价的点击确认和传输的时间在2-3秒钟。大家都希望在截止时间前3秒钟内把自己的最终价格报出,但此时就容易形成拥堵,即便新浪这样的大网也会拥堵,传输的时间就可能超过3秒,甚至会在5秒钟以上,因而一些竞买人的最后报价超时了。我们后来在与搜房网的合作中试图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虽然网络公司对软件经过多次设计修改,但仍然在一次拍卖中,成交价的出价时间定格在了17:00:00:03, 这就是说,最后的出价的显示时间超过了截止时间百分之三秒,不知道计算机出了什么漏洞,好不容易我们才抚平了其他竞买人的异议。说明网络技术上还需要不断测试、修改和完善。

第四,网络拍卖的成交是在拍卖截止时间前计算机迅速比对买家的出价后完成的。而竞买人在最后一刻没办法看到别人的出价,只能估计一个自己能够承受的价位报出,因此很像密封式递价拍卖,有“赌价”的因素,报价不容易充分,会造成最高成交价与次高价相差过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赌价”的问题,在后来的网络拍卖中,我们规定在拍卖截止时间之后允许买家继续出价,直到有一分钟的时间之内没人再出价时为止形成最后的成交价。这一方式更像是现场拍卖的多轮充分竞买,拍卖效果还不错。

    2008底到2009年初,我曾和二度车网两次合作,拍卖过20多辆奥运会使用过的彩绘大众甲壳虫车的拍卖。拍卖方式采用的是拍卖师现场主持与网上竞价同步拍卖。这样的好处是既便利了全国喜欢奥运汽车的朋友参加展示和参拍,也由于拍卖公司和拍卖师的参与而使得网络拍卖的程序更加符合《拍卖法》的精神。这个拍卖平台能将网上报价及时地显示在现场的大屏幕上,网络竞买人也可以看到或听到现场的出价情况,可以根据拍卖师的报价来应价。关键在于最后的成交过程,如何统一现场和网络的节奏是十分关键的。二度车网的设计是在最后拍卖师落槌前的一刹那关闭网上的出价,以避免网络传输时间滞后给拍卖师落槌带来干扰。因此网络上采取了倒计时“数秒”与拍卖师“三声提示”的配合。该平台可以根据每个拍卖师“三声提示”的习惯间隔设定倒计时的时间,例如,我的习惯为8秒钟左右,因此当我报出第一次后,网络平台开始倒计数秒,正好刚数到零时,网络报价关闭,我的拍卖槌也落了下来,落槌比网络关闭稍晚在1秒钟以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时,倒计时“数秒”过长或倒计时的显示不容易被拍卖师观察,都会出现二者脱节的现象,而造成现场与网上竞买人间出价时间的不公平。

 

    二、目前国内网络拍卖现状的细分

今天在发言中,我很少听到大家说到C to C的概念。我想在这里把目前网络拍卖(电子竞价)的现状再细分一下。

首先,C to C的拍卖模式是网络拍卖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像国际上的EbayYahoo,国内的淘宝、易趣和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基本都属于C to C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主办方主要是提供一个竞价平台,让卖家直接把自己的东西放到平台上拍卖,由多个买家出价竞争。因为,主办方没有与卖家直接接触并签署委托拍卖合同,甚至不知道卖家在拍卖什么东西,主办方不过就是一个技术平台。因此,这种方式不是《拍卖法》意义下的拍卖活动。因此不应该受《拍卖法》的调整。实际上,国内外的网络拍卖大多数都属于此类拍卖方式。

B to C就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经工商注册成立的网络拍卖企业,直接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品委托,并按照《拍卖法》运作的网络拍卖,比如,嘉德在线的网络拍卖类型。

2、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类的网络拍卖。一般均为受托拍卖,由于国家另制定有法规政策,因此无论是现场还是网络拍卖,是否合法、合规仍是争论焦点。

3、拍卖公司接受委托拍卖。当竞买人很多,可以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可以购买网络平台软硬件,也可以借用和租用某些成熟、成型的网络拍卖软硬件。

4、对于一些接受别人委托但又没有进行拍卖机构的注册,其网上拍卖是违背《拍卖法》的。

5、对于一些在网上拍卖自己物品的行为,按照我国的《物权法》应该是被允许的。

   

    三、网络拍卖的优势

    适合竞买人异地参加拍卖展示和参加竞价,从而有利于减少竞买人的成本。

有助于解决竞买人恶意串通等问题(当然网络拍卖不是解决恶意串通的唯一途径)。

展示、拍卖可以同时在网上进行,甚至拍卖招商广告也可以借助网络发布。

网络判断竞买出价时间的准确度很高。

网络更适合于竞买人很多、拍品数量也很大的拍卖活动。

 

    四、网络拍卖的不足

拍卖过程和结果的法律保障不足。

定时拍卖由于报价受时间限制,竞价往往不充分。

容易出现暗标中“赌价”的情况,给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竞价过程容易受到电子技术的局限性、网络传输拥堵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

    拍卖中不能根据竞价状况及时调整加价幅度。

对于拍卖单一或少数拍品时,耗时较长,效率低。

缺少现场竞价的真实感和竞价气氛。

对竞买人的电脑知识有一定要求。

    竞买人报价的出错率较高。

一般而言,更需要现场审验拍品的文物艺术品不适合网络上进行展示。

 

总而言之,网络拍卖一定会越来越近、越来越频繁地走进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来,我们不能总是采取回避、拒绝的态度,早日接受和尝试是十分必要的。要在使用网络拍卖的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则、程序以及技术层面上不断地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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