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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新动向

(2009-06-27 10:36:50)
标签:

强制拍卖

北京市高级法院

海淀法院

反腐倡廉

财经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标的的变现处置方式十几年来经历了许多变化。最早是由执行法官主导的变卖,后来发展到指定某一家拍卖行拍卖,也有甚至由法官在法庭上拍卖的案例,后来发展到在众多拍卖企业中挑选某一家进行拍卖。在选择拍卖企业的方式上,最早是由执行法官凭自己喜好和关系任意指定,后来改为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不成再由法官最终确定的方式。在上述强制拍卖变现的发展过程中,基本上是由执行法官一个人说了算,而且常常面临失去外界的监督,因此国内就出现了许多法官受贿腐败的案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511日正式颁布实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最高院将拍卖企业的选择确定为在人民法院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取和由当事人指定两种方式。这个规定的全面实施推动了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全国各级法院陆续开始采取随机“摇号”选择拍卖公司的做法,首先是从上海、北京、广东等几个高级法院开始,逐渐过渡到地市级中院、区县法院,至今历经了4年多的时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从20054月建立了电脑随机选择拍卖企业的名册。30家拍卖公司是凭资质、业绩公开打分入围的。从此,北京全市包括高院、一、二中院、铁路中院和18个区县法院共计22个法院的执行标的全部通过内部网络上传至高院拍卖评估工作办公室进行编排组合,并采取电脑随机指定的方式在入围30家拍卖企业中选取。四年来,这一方式得到了全市各级法院和执行法官们的支持和配合,受到了案件当事人和拍卖企业的欢迎。

拍卖公司在北京高院“摇到”标的组合后,马上到相关法院领取拍卖委托函和评估报告。北京的所有法院很早就将“拍卖委托合同”改成了统一的“拍卖委托函”,这样在一定意义上强调了法院的执行主体地位,承担了法院在案件执行拍卖中的法律责任,使拍卖企业避免了签署了平等合同,但责任义务似乎又不平等的尴尬局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拍卖评估工作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与评估公司、拍卖公司“单线”联系,避免了执行法官和拍卖评估企业的直接接触,这一方式即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避免了各种“嫌疑”。20081月,在北京高院召开的“拍卖企业怀柔座谈会”上,拍卖公司一直倡议各级法院都采取“海淀模式”,得到了高院领导的重视。拍卖企业可喜地看到,1年多来,北京包括一、二中院在内的各级法院都陆续建立了自己的拍卖评估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高院还要求各家拍卖企业将强制拍卖标的的拍卖公告,同时上传高院,高院负责刊载在北京法院网上,否则便是拍卖企业违规。这样的网上拍卖公告便于法院和各方当事人对拍卖公司进行监督。实行2年多来,拍卖企业也欣喜地发现:在国内著名的搜索引擎上也能搜到这些公告,北京法院网成为了执行标的的买家、投资者们每天要在网上光顾的地方,北京法院网成为了拍卖公司不可或缺的拍卖招商信息发布平台!

北京、上海等地的人民法院随机选择评估与拍卖企业方式的成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赞!

当前,在人民法院强制拍卖领域也有一些新动向值得研究。比如,几个月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了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代替法院进行“摇号”随机选择拍卖企业的方式,同时又由联交所代替拍卖公司发布拍卖公告、进行招商工作。我感到有许多不解。首先,重庆高院把应该由自己纪检部门监控下的,而且应该义务举行的工作“一推六二五”交由一家企业“收费”去做,有为了“清廉”而逃避责任和义务之嫌。这样做即可能不利于由法院进行监控,又容易影响执行结案的办事效率,极易被执行法官和执行当事人所诟病。也有人谈到,联交所统一发布“公告”、“招商”、拍卖是为了防止拍卖公司的“违规操作”和买家的“恶意串通”,这也有问题,那谁来监督和防止联交所内部出现问题?我国《拍卖法》对于拍卖过程的监督和保护作用也会因此而弱化?何况,从目前各地产权交易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看,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内部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腐败案中最大的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好的前提下,再把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重任交给他们,谁又会放心呢?

同时,拍卖中“恶意串通”的解决方法有许多,拍卖企业大多都研究出了应对方法,网上拍卖仅仅是其中一种。

社会上还流行一种说法:最高院某部门正在起草《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提议未来由法院成立一个机构或者是指定一家拍卖企业负责所有的强制拍卖。我觉得这十分不可信。这不是倒退吗?法院来拍卖即不专业,也更容易招致腐败或“暗箱操作”。如果指定某一家拍卖企业来做,不是变成了垄断了吗?又倒回去十几年!这样更容易失去竞争、失去效率,不符合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原则。最好的办法只能是,继续走向市场化、公开化、公平性和充分竞争,完善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学习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我相信,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建议和意见,一定能够找到适应目前我国国情的强制拍卖运做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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