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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竞买协议书中的“必须出价一次”的条款

(2008-11-12 13:11:31)
标签:

竞买

协议书

风险

拍卖行

财经

分类: 艺术品收藏和拍卖理论与实践

    目前,在资产类拍卖行中,对于法院或国有产权部门委托的拍卖品,为了防止竞买人在拍卖场上联合压价不举牌或者恶意串通,采取与竞买人签署竞买协议书,并在竞买协议书中列入这样的条款:“乙方作为竞买人在拍卖会中对于所要竞买的拍卖标的在起拍价或者以上的价位必须举牌出价一次。如果乙方竞买人违反了这一条,其事先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就会不被返还。只有当另外的竞买人已经先行出价时,乙方竞买人则可以不再应价,即不再遵守上述条款。”设计了这样条款的协议,在保留价等于起拍价的情况下,只要起拍价一报出就会有竞买人举牌,拍卖就可以成交,从而避免竞买人之间的观望或者串通。

 这样设计竞买协议理论上是可以的,当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几点:首先,拍卖行在竞买协议中要根据确定的起拍价签署,肯定不能对模棱两可的价格让人家举牌;第二,拍卖行的起拍价应该就等于保留价,而且一直到拍卖会前,起拍价或保留价不能改变,否则就是拍卖行违反了竞买协议,根据法律的公平原理和对等原则,拍卖行就要负相应责任甚至是赔偿责任;第三,对于委托方是强势机构、官方机构时,拍卖行无法把握它会不会改期、中止或终止拍卖会,会不会临时改变保留价或起拍价的情况下,这个竞买协议书是最好不签的,否则,拍卖行的风险要比竞买人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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