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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刘双舟《20期案例考试中考生的30个常识性错误》

(2008-11-02 09:42:24)
标签:

刘双舟

拍卖师考试

案例分析

错误

教育

分类: 拍卖师考试辅导

    刘教授在见到考卷后的第一时间就列举了今年拍卖师案例分析考试的基本错误点。令人钦佩!现转载如下:

    20期拍卖师资格考试结束后,大家在我的博客中谈了自己对考试的种种看法,也希望听听我的意见。我今天见到了20期案例分析试卷,因不知道今年的具体评分标准,因此对今年考试的难度无法准确评估,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我将进行详细统计和分析,并做整体点评。我这里简单列举今年考生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30个认识错误,大家看看这些错误是否应该犯。

    1、认为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委托人与行纪人关系;

    2、认为机动车物权自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时取得;

    3、认为按份共有财产只有经全体共有权人一致同意才能拍卖;

    4、认为拍卖师可以成为恶意串通主体;

    5、认为强制拍卖中的纠纷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6、认为只要有第三人对标的提出异议,拍卖就应当终止;

    7、认为取得竞买人身份(资格)不需要履行竞买登记手续;

    8、认为委托人被宣布破产后,拍卖必然终止;

    9、认为只要报名的竞买人数达到2人,拍卖活动就一定合法;

    10、认为国家机关委托的拍卖都属于指定公物拍卖;

    11、认为拍卖人只能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12、认为拍卖笔录的保管期限自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13、认为除了发布拍卖公告外,拍卖人不得做商业广告;

    14、认为拍卖公司不得接受了本公司职工的拍卖委托;

    15、认为拍卖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至少应有三名以上的竞买人;

    16、认为拍卖保证金可以全部转为定金;

    17、认为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为拍卖公司出具标的真伪鉴别证明;

    18、不能正确理解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

    19、不能正确理解拍卖师出借拍卖师证行为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

    20、不能正确理解委托人办理过户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21、不能正确理解拍卖人和买受人的法律关系;

    22、在进行第二次拍卖时,不能正确理解原拍卖合同的效力;

    23、不知道买受人违约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4、将原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所有交易看作是恶意串通;

    25、认为在强制拍卖中,拍卖标的所有权归人民法院;

    26、认为抵押贷款的房产所有权属于银行;

    27、认为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一定不能拍卖;

    28、认为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能高于评估价;

    29、认为拍卖师资格考试只能考拍卖法;(错误观念)

    30、认为学过法律的人考拍卖师一定沾便宜。(错误观念)

                              (引自《刘双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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