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要斯文,莫伤逃犯;捉奸要礼貌,莫伤奸夫
(2016-12-04 22:02:09)汤计典频
今天是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借此,我与大家谈两件与法律有关的新闻。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顺义市民张某得知妻子被耿某强奸,次日发现嫌疑人耿某,电话报警后进行追赶。在追赶嫌疑人耿某过程中,市民张某持砖头将其头部和腰部打伤。鉴于张某自首且被害人具有过错,顺义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而强奸犯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
另据正义网报道,江西省龙南县男子林某,在深夜睡觉醒来时发现,妻子竟然与情人在家中一楼的客房里通奸。林某怒火中烧,拿了把菜刀砍向入室奸夫下身,奸夫被砍后一丝不挂地跳下床跑向门外。这名入室奸夫逃跑后,林某扔掉手中的菜刀,对妻子拳打脚踢,然后打电话给妻子的两个兄弟,并拨打了110报警。龙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奸夫钟某与犯罪嫌疑人林某妻子偷情在先,但林某故意砍伤钟某臀部、腿部致其轻伤二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过错在前,而引发受害人反击、追赶或激愤之下做出的攻击,导致嫌疑人受到伤害,虽然于法当问,委实情有可原。譬如北京顺义区的被告人张某,在发现强奸嫌疑人后,当即报警,并进行追赶,在追赶中以砖头将嫌疑人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判决,看似已经从宽,其实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张某是在报警后并追赶强奸犯耿某的过程中将其打伤,这与警察追赶罪犯并没有什么两样。无论出于什么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逃跑也好,就想打伤耿某也好,毕竟伤害后果轻微,何况耿某是一名作奸犯科的罪犯,张某是在捉拿罪犯,所以对张某不应以犯罪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