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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要斯文,莫伤逃犯;捉奸要礼貌,莫伤奸夫

(2016-12-04 22:02:09)

汤计典频

今天是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借此,我与大家谈两件与法律有关的新闻。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顺义市民张某得知妻子被耿某强奸,次日发现嫌疑人耿某,电话报警后进行追赶。在追赶嫌疑人耿某过程中,市民张某持砖头将其头部和腰部打伤。鉴于张某自首且被害人具有过错,顺义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而强奸犯耿某因强奸罪被判刑3年10个月。

另据正义网报道,江西省龙南县男子林某,在深夜睡觉醒来时发现,妻子竟然与情人在家中一楼的客房里通奸。林某怒火中烧,拿了把菜刀砍向入室奸夫下身,奸夫被砍后一丝不挂地跳下床跑向门外。这名入室奸夫逃跑后,林某扔掉手中的菜刀,对妻子拳打脚踢,然后打电话给妻子的两个兄弟,并拨打了110报警。龙南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奸夫钟某与犯罪嫌疑人林某妻子偷情在先,但林某故意砍伤钟某臀部、腿部致其轻伤二级,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过错在前,而引发受害人反击、追赶或激愤之下做出的攻击,导致嫌疑人受到伤害,虽然于法当问,委实情有可原。譬如北京顺义区的被告人张某,在发现强奸嫌疑人后,当即报警,并进行追赶,在追赶中以砖头将嫌疑人击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判决,看似已经从宽,其实认定事实有误。被告人张某是在报警后并追赶强奸犯耿某的过程中将其打伤,这与警察追赶罪犯并没有什么两样。无论出于什么主观目的,是为了阻止逃跑也好,就想打伤耿某也好,毕竟伤害后果轻微,何况耿某是一名作奸犯科的罪犯,张某是在捉拿罪犯,所以对张某不应以犯罪追责。

 至于江西省龙南县男子林某砍伤钟某的案件,虽然目前只是批捕了林某,尚未移送法院作出判决,网上已经是嘘唏一片。奸夫已经钻到自己的家里与自己的妻子通奸,这需要怎样深厚的为人涵养、法律意识,才能够向君子一样只动口不动手,和颜悦色、毫毛无损地劝二人终止奸情,穿好衣服,礼送出门,然后回头再找组织反映二人德行有亏?古人云,“奸近杀,赌近盗。”通奸极易引发人命案,这是尽人皆知的事情。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子,能忍得了胯下之辱,绝对忍不了奸夫入室与老婆赤裸裸地滚被窝。亲夫就在楼上,居然敢明目张胆地钻到人家里与主人之妻奸宿,是可忍孰不可忍?对于这种败坏世道人伦的淫贼,如果奢谈什么保护人权尊重隐私,那就等同于是对这种人渣的纵容。我不禁想,假如在美国的家庭,这个私闯民宅的奸夫会不会被男主人用枪击毙?

 说起来这两个案子的案情并不复杂,检方批捕,法官量刑,想必都是于法有据的。可是,读了这两条新闻,我的心里感觉很不舒坦。我相信,各国的法律都是不容许法外惩恶的,无论是怎样的冤仇,也需经公检法部门,依照法条,定罪量刑。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直接惩罚他人,无论有罪无罪。

 但是,每一个判决都是一个风向标,是一个指路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也应不违背人之常情;法律强调维护秩序,也应考虑哪一种形式更顺应民心、更附合民情、更有利于社会安定。每一个判决作出之前,我真希望法官们都能想一想,在遵循法条的同时,有没有伤害了民心,民心才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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