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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规范执法广西律师被打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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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法院代院长杨扩成表示,整个庭审的录像视频已重复播放过三遍,阐明四点内容:一是确认陈家鸿律师没有错,确实是法官犯错了;二是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三是希望律师继续对法院的工作进行支持和监督;四是根据当事人或辩护人的申请,院长可以亲自出任审判长。
看到这条新闻,我自然联想到6月3日发生在广西南宁吴良述律师半裸走出青秀法院一事。两个事件虽然反映的都是广西法院工作问题,但前一条新闻,让人愤愤不满,因为不但执法者的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得到及时有效制止,律师的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还在滥用的公权力面前受到了严重损害;但后一条却让我们从瞬间的不满转而欣慰,不仅法院领导第一时间承认“法官犯错了”,而且还拿出了四条具体意见,这让律师和民众看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希望。
坦率地说,任何行业都会有个别害群之马。谁惹的祸谁承担,领导没必要与其捆绑在一起,更不能拿法律当儿戏。执法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包庇甚至纵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就是对法律的践踏,就是砸自己的饭碗。广西北流法院代院长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不护短的领导作风,是当下全面依法治国最需要的行动。
这让我想起了发生在内蒙古的两起案件。一个是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4名重刑犯袭警越狱事件;一个是2013年2月12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致嫌疑人死亡案件。
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案发生6天后,因在“10·17”袭警越狱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和平被免去职务。案发后,内蒙古政法系统没有坦护遮掩,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派出机构——小黑河地区检察院迅速介入展开调查。10月20日,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对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袭警越狱案的相关责任人正式立案,随后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下成立了专案组,查处越狱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
检察机关经侦查证实,张和平有失职渎职行为,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罪。11月12日,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对张和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相继对副监狱长邓建设等6名越狱案件中的责任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终,呼和浩特玉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依法做出判决:张和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徐福蒙和田国君均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军和刘文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资料图)
2013年2月12日凌晨0时58分(农历正月初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临河区四季花城三区14号楼3单元的门被砸,于是当日值班民警被告人张鹏程、赵博到达现场。经初步调查了解,系金某所为,于凌晨1时30分许,将金某带回派出所后,被告人张鹏程、赵博在未对金某进行询问、未向领导汇报、对金某的随身携带物品未进行认真检查的情况下,擅自对金某采取留置措施并将其送入派出所候问室,未对金某进行全程看管、巡查。后被告人张鹏程、赵博去备勤室休息,金某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候问室的物品点燃,致金某死亡。当日值班民警被告人张华、王文清、陶积鹿均无故脱岗,该所所长被告人刘志斌发现值班民警有脱岗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也未进行调整及制止,最终酿成惨剧的发生。
该案案发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领导没有坦护,没有让涉案的派出所民警面对媒体说 “死者是自己放火烧死自己”的,而是主动交给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在自治区院、巴彦淖尔市院两级院的指挥下,迅速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同年4月28日,由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河区公安局西环路派出所张鹏程等6名涉案民警,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或缓刑3年。
无论是广西南宁和玉林法院两个案例,还是发生在内蒙古的惊天大案,都说明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领导勇于与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划清界线,勇于依法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这样做了不仅没有贬损执法队伍的形象,反而纯洁了执法队伍,更加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内蒙古的做法值得各地区执法机关去认真反思,以实际行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
不管是反腐败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执法者本身的素质以及他们的守法情况,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和政治的清明都是有决定性作用的。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队伍素质跟不上要求,整个执法状况就比较堪忧。
因此,只有“以最坚强的意志、最坚定的态度、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刀把子”才能真正掌握在党和人民手里,执法部门才能不负党的重托担负起全面依法治国的重任,才能维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