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金毛化州橘红连锁店涉嫌非法宣传—《羊城晚报》2014年3月3日A7版
(2014-03-04 15:44:12)分类: 朱律师点评 |
止咳药竟是食品
春节过后,天气忽冷忽热,不少人患上咳嗽。走在广州的大街小巷,常常可以看到“化州橘红久咳必治”的醒目招牌。诱人的药品疗效,吸引着众多人的光顾。近日有消费者向羊城晚报投诉称,花大价钱从该店买的化州橘红竟不是中药而是食品。
业内人士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橘红是“药食同源”。也就是说,橘红既可以作为中药出售,也可以作为食品出售。这在食药总局发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中有说明。之所以打着药品功效幌子卖食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顾客。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像正金毛化州橘红这样的食品,宣传治疗咳嗽的药用功效,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朱律师表示,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这在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十九条也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朱律师还表示,诸如“久咳必治”,这种绝对化的广告词属于夸大,带有欺骗性,明显触犯了广告法,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也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违法的食品广告甚至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情节严重的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朱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认真观察,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购买保健药品时应咨询医学专业人士的建议,切勿盲目购买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