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律师工作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制衡(演讲稿题纲)
(2013-03-06 10:57:14)分类: 朱律师点评 |
在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市公安局、广州市铁路公安局等单位的演讲稿提纲
《新刑事诉讼法》
律师工作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制衡
演讲人:朱永平
引子: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警察出庭作证录像
一、修改“刑诉”的根本目的:最大化限制国家权力。西方的法治国家在刑诉法设计上安排一个基本道理:让国家治罪机关感到不快,而不是让犯罪的人感到痛苦。中国刑事侦查制度的缺陷。(第七条)(宪法135条)【草案一审稿有:(113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即检察引导侦查。】
二、新刑诉法朝“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迈了一大步。修改了一百多个条文,增加了六十六个条文。新法还不能根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第2条)“沉默权”、“律师在场权”没有入法。
三、律师工作对刑侦工作的支持与制约
(1)律师制度的现状。
(2)中国法制现状对刑侦工作有更严格的要求:
刑事错案原因;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及赔偿。
(3)律师刑辩的新武器:新《刑诉法》律师辩护权的提前:
对侦查权的影响和制约。(第33条)
四、律师辩护权扩充对侦查权的制约
(1)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第37条):
对原有侦查习惯的挑战;律师会见的技巧、底线、
红线。
(2)“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新规定对侦查工作的影
响。(第50条)(第118条):
在审判阶段仍有制衡作用。让“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消失。
(3)“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律师抓漏洞的关键之一。
(第121条)
(4)对刑侦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第36条)
(5)要求刑侦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权。(第159条)
(6)新增向检察院控告警察权。(第47条、第115条)
(7) 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第35条、第40条):
对抗取证。
(8)律师申请调取证据权。(第39条)
(9)办案单位不能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第42条)
(1)参与不予批捕辩护,参与不起诉辩护。(第86条、第170条)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查辩护。(第171条)
(3)律师要求羁押审查,释放或取保候审。(第93条、第
95条)
六、法庭辩护:新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极大制约了侦查权。
(1)律师启动庭前会议。(第182条)
(2)律师启动当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律师三个阶段
都拥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刑讯逼供的行为有
哪些。(非法证据第5条)、(第54条)、(第56条)。
(3)律师启动当庭要求警察到庭程序(非法证据第9条)、
(第187条、第57条):强制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
如何面对律师的盘问;警察作假证的法律责任。
(4)律师庭审申请专家到庭。(第192条)
(5)律师启动法官凭经验良心审案的合理怀疑制度。
(第53条)
(6)律师启动二审开庭权。(第223条)
(7)死刑听取意见权。(第240条)
七、结语
律师工作和刑侦工作共同的目标是控制犯罪,保障人权。